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129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念華
選任辯護人 蘇仙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念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念華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2年11 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