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2059號
TCHM,112,上訴,2059,202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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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0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VU VAN CHINH
(中文名:武文正)

選任辯護人 李郁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VU VAN CHINH(中文名:武文正)羈押期間,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VU VAN CHINH(中文名:武文正)前經本院認為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 2年8月3日執行羈押,至112年11月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2年11月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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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