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旗參
選任辯護人 胡修齊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林義
選任辯護人 林群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鄭浪
選任辯護人 王博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旗參、林林義、林鄭浪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旗參、林林義、林鄭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 項第10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2 年7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2年10月10日止,三個月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