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1775號
TCHM,112,上訴,1775,2023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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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柏鈞





選任辯護人 洪政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原訂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10時宣判,但該日適逢小犬颱 風來襲,臺中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 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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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