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葉春成 住澎湖縣○○市○○里○○0○000號
被 上訴人 林鈺瀧
張振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
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8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以被上訴人林鈺瀧、張振宏110年度金訴字第50號違反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葉春成對被上訴人等之訴。茲 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1 年度金上訴字第639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林鈺瀧、張 振宏第一審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