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國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何冠蒨 住○○市○○路00號0樓天使青旅床位 G00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燒錄本院102年度重上國字第8號事件開庭 錄音光碟等語。
查本院102年度重上國字第8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7月30 日宣判,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惟其上訴不合法,經本院於10 2年9月24日裁定駁回其上訴,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 102年11月22日以102年度台抗字第99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 定,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裁判書可稽(見本院卷第 7至27頁),依當時適用之102年10月25日修正名稱及全文之法 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於法庭錄音之 錄音內容,均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其錄音」, 是本院102年度重上國字第8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已於105年2月26 日除去(見本院卷第5頁之數位錄音已銷毀案件紀錄),於法 自屬有據。是聲請人聲請交付之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已不存在 ,本件聲請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