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57號聲 請 人 謝諒獲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相對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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