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457號
TPHV,112,聲,457,2023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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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相對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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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