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易字第184號
原 告 曹蔚
鄭宗銘
被 告 江光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62號),本
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曹蔚、鄭宗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鄭宗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民事訴訟 法第433條之3規定,由本院依職權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鄭宗銘依其起訴狀及準備程序所述): 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對價,依詐欺集團指示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變更登 記為「福凰彬商行」負責人,再於同年00月間將該商行開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 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即各以附表所示方式對伊2人 施以詐術,致伊2人陷於錯誤,各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系爭 帳戶,旋遭提領一空,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112年度上訴 字第554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下稱本件刑事案件、刑事判 決)等情。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應 各給付原告曹蔚、鄭宗銘21萬元、3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三、被告則以:伊對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沒有意見,但伊未提領 系爭帳戶之款項,且無資力賠償等語,以資抗辯。並答辯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法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 供系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致其2人各遭詐欺集團以附表 所示方式詐騙,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各匯款21萬元 、3萬元至系爭帳戶,旋遭提領一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 ,並有系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福凰彬商行商業 登記抄本、原告曹蔚提出之投資網站頁面擷圖、LINE對話紀
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原告鄭宗銘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刑案110年度偵字 第42772號卷17、19至23、31頁、第30385號卷54至58頁、11 1年度偵字第34736號卷129、139頁)可證。又被告犯上開幫 助詐欺及洗錢罪,業經本件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本院卷7至1 2頁),並經本院調閱刑事案卷核閱屬實,則原告主張被告 所為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侵權行為,致其2人各受有21萬元、3 萬元之損害等情,堪予認定。
㈡民法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苟各行 為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而具 行為關連共同,即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雖非該詐欺集 團成員,亦未直接對原告施以詐術及領取系爭帳戶款項,但 依其年齡、教育程度、工作及社會閱歷,竟無端收受詐欺集 團成員1萬元,變更成為「福凰彬商行」負責人,再提供該 商行之系爭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於提供具高度專屬 性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時,主觀上已可預見、知悉交付後 即喪失帳戶實際控制權,對於轉帳至前揭帳戶之資金如經提 領或匯出,即難以查得,形成金流斷點,將會產生遮斷金流 以逃避被害人求償及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被告主觀上既已 預見上開可能性,仍提供系爭帳戶供他人恣意使用,容任系 爭帳戶遭詐欺集團作為詐騙被害人使用,其主觀上即有未必 故意,其交付帳戶之行為亦為原告2人各受21萬元、3萬元損 害之共同原因,且具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2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各賠償21萬元、3萬元本息,為 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各 給付原告曹蔚、鄭宗銘21萬元、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2年4月8日(見附民卷7、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33條之3,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遭詐騙金額 1 曹蔚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以交友軟體「派愛族」結識曹蔚,後以LINE暱稱「純er」向曹蔚佯稱:投資大陸私募基金以獲利云云,致曹蔚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系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43分許 90,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45分許 60,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58分許 60,000元 2 鄭宗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6日,透過LINE與鄭宗銘聯繫,佯以至「高瓴投資基金」網站投資平台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鄭宗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系爭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6分許 30,0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