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抗字,112年度,77號
TPHV,112,家抗,77,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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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抗字第77號
抗 告 人 劉陳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朝順等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8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裁定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萬伍仟陸佰柒拾壹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亦為同法第77條之11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萬清(於民國79年2月8日歿)、陳 廖金葉(於79年8月7日歿)為伊與相對人林陳牽治陳映秀陳寶珠陳朝順陳良雄、陳朝興陳朝明、陳綿(於107年 5月15日歿)之父母。陳萬清死亡後,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 應由附表二所示之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又陳廖金 葉死亡後,遺有其繼承自陳萬清之附表三所示遺產,因伊與 相對人林陳牽治陳映秀陳寶珠均拋棄繼承,故應由附表 四所示之全體繼承人依附表四所示比例分割。另陳綿死亡後 ,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父母已故,其全體繼承人為 附表六編號1至8所示之人,然陳綿於94年9月23日立有遺囑 ,內容記載伊與相對人林陳牽治陳映秀陳寶珠不得繼承 ,將其2/3遺產送給陳翊蓁,其餘1/3遺產由相對人陳朝順陳良雄、陳朝興陳朝明平分等語,經伊與相對人林陳牽治陳映秀陳寶珠提起確認特留分存在之訴,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判決伊與相對人林陳牽治陳映秀陳寶珠就陳綿遺產之特留分權利1/24存在,經相 對人陳朝順陳翊蓁上訴後,附表六所示之人調解成立(下 稱系爭調解筆錄),合意以伊與相對人林陳牽治陳映秀陳寶珠各1/24、相對人陳朝順陳良雄、陳朝興陳朝明



5/72、相對人陳翊蓁5/9比例分配陳綿之遺產,經伊持系爭 調解筆錄至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調解筆錄未載明建物基地 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等原因,致無從依系爭調解筆錄辦理陳綿 遺產之分割登記,且陳綿尚有因繼承陳萬清、陳廖金葉之遺 產未分割,故就陳綿所遺如附表五所示遺產,依系爭調解筆 錄之比例請求分割。伊對附表一、三、五之遺產範圍及價額 不爭執,對附表二、四之應繼分比例無意見,但原裁定就附 表五所示陳綿遺產部分,以伊之法定應繼分1/8而非以伊所 主張之特留分比例1/24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有違誤等語, 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三、經查,抗告人起訴請求分割陳清萬、陳廖金葉、陳綿分別如 附表一、三、五所示遺產,陳清萬、陳廖金葉、陳綿遺產之 價額如附表一、三、五所示,及抗告人主張就陳清萬、陳廖 金葉之遺產,應分別依附表二、四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就陳 綿之遺產,則應依附表五之系爭調解筆錄比例分割等情,有 抗告人之家事調解聲請狀、111年8月12日家事準備狀、家事 抗告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臺灣證券交 易所網頁資料、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在 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7至19、105至123頁、原審卷二第317 至343頁、本院卷第19至25頁、原審卷一第109至114頁、原 審卷三第149至173頁、鑑定報告書)。就附表一所示陳清萬 遺產部分,抗告人之應繼分1/10,其所受利益應為新臺幣( 下同)9,858,654元(計算式詳附表一說明欄),就附表三所示 陳廖金葉遺產部分,抗告人已拋棄繼承,就附表五所示陳綿 遺產部分,抗告人主張按系爭調解筆錄比例分割,其應分得 特留分1/24,所受利益應為11,747,017元(計算式詳附表五 說明欄),則本件抗告人因分割所受利益合計應為21,605,67 1元(計算式:9,858,654元+0+11,747,017元=21,605,671元) 。原裁定就附表五所示陳綿遺產部分,誤以抗告人法定應繼 分比例1/8計算其所受利益,再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 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本院廢 棄,則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併此敘明。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附表一:陳清萬之遺產範圍及標的價額
編號 項目 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權利範圍5927/10000) 19,975,04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權利範圍9999/10000) 39,249,160元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2樓)(權利範圍9994/10000) 38,338,200元 3,540元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3樓)(權利範圍9/140000) 236元 2,360元 5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權利範圍全部) 280,584元 6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加強磚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 280,584元 7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磚石造部分,範圍全部) 4,820元 8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加強磚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 448,305元 9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磚石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 3,711元 合計 98,586,540元 說明:以上合計98,586,540元,抗告人主張其應繼分1/10,此部分所受利益為9,858,654元(計算式:98,586,540元×1/10=9,858,6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陳清萬之全體繼承人分割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陳廖金葉 1/10 2 陳綿 1/10 3 林陳牽治 1/10 4 陳良雄 1/10 5 陳映秀 1/10 6 劉陳磚 1/10 7 陳朝順 1/10 8 陳朝興 1/10 9 陳寶珠 1/10 10 陳朝明 1/10
附表三:陳廖金葉之遺產範圍及標的價額
編號 項目 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權利範圍5927/10000×1/10) 1,997,504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權利範圍9999/10000×1/10) 3,924,916元(原裁定誤載為3,224,916元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2樓)(權利範圍9994/10000×1/10) 3,833,820元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3樓)(權利範圍9/140000×1/10) 236元 5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權利範圍全部×1/10) 28,058元 6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加強磚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1/10) 28,058元 7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磚石造部分,範圍全部×1/10) 482元 8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加強磚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1/10) 44,831元 9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磚石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1/10) 371元 合計 9,858,276元(原裁定誤載為9,158,276元) 說明:以上合計9,858,276元(原裁定誤載為9,158,276元),抗告人已拋棄繼承,此部分所受利益為0元。
附表四:陳廖金葉之全體繼承人分割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陳綿 1/5 2 林陳牽治 拋棄繼承 3 陳良雄 1/5 4 陳映秀 拋棄繼承 5 劉陳磚 拋棄繼承 6 陳朝順 1/5 7 陳朝興 1/5 8 陳寶珠 拋棄繼承 9 陳朝明 1/5
附表五:陳綿之遺產範圍及標的價額
編號 項目 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84,693,60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3/50) 40,000元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910/10000) 249,488元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910/10000) 212,790元 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910/10000) 85,538,588元 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910/10000) 57,090元 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910/10000) 31,140元 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910/10000) 6,736,164元 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910/10000) 49,291,611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2樓)(權利範圍1/10000) 3,540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2樓)(權利範圍公同共有9994/10000×6/50) 4,600,584元 1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3樓)(權利範圍1/140000) 236元 1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3樓)(權利範圍公同共有9/140000×6/50) 283元 1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權利範圍公同共有5927/10000×6/50) 2,397,005元 1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權利範圍公同共有9999/10000×6/50) 4,709,899元 1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權利範圍全部) 7,012,740元 1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5樓)(權利範圍全部) 7,012,740元 1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權利範圍全部) 6,243,380元 1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6樓)(權利範圍全部) 6,243,380元 2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13樓)(權利範圍全部) 6,259,900元 2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19樓)(權利範圍全部) 6,259,900元 22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權利範圍全部×6/50) 33,670元 23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加強磚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6/50) 33,670元 24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磚石造部分,範圍全部×6/50) 578元 25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加強磚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6/50) 53,797元 26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磚石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6/50) 445元 27 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000000000000 132元 28 國泰世華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 (美金0.4元) 12元 29 元大銀行新店中正分行00000000000000 385元 30 新光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0 12,192元 31 郵局新店中正00000000000000 2,086元 32 永豐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00 30元 33 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 25,939元 34 華南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 1元 35 永豐銀行新店分行定期存款 729,469元 36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15,176元 3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3,387元 38 台灣東洋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265元 39 中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3,785元 40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1,174元 4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2,970元 42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1,927元 43 和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3,992元 44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10,190元 45 鴻海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5,680元 4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6,489元 47 緯創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110元 48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1,434元 49 永豐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13,510元 50 鴻海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支票1張 5,690元 51 北區國稅局退稅支票1張 69,499元 52 華隆(0000)000股(已下市) 0元 53 東和(1414)6,055股 91,431元 54 嘉新畜產(1458)1,000股(已下市) 0元 55 東元(1504)17,653股 531,355元 56 歌林(1606)2,844股(已下市) 0元 57 大亞(1609)8,515股 226,925元 58 永豐金(2890)27,021股 383,698元 59 民興(4424)4,000股(已下市) 0元 60 大鋼(0000)000股(已下市) 7,469元 61 中國力霸(0000)000股(已下市) 0元 62 高企(YY0000)000股 0元 63 裕豐(1438)2,200股 65,340元 64 台硝(1724)2,000股 31,700元 65 中鋼(2002)7,403股 274,281元 66 南港(2101)8,469股 333,255元 67 泰豐(2102)4,155股 111,146元 68 厚生(2107)5,123股 122,952元 69 聯電(2303)4,774股 285,963元 70 鴻海(2317)2,845股 310,105元 71 台積電(0000)000股 83,190元 72 華邦電(2344)1,444股 45,991元 73 廣達(2382)3,000股 229,200元 74 開發金(2883)6,325股 87,918元 75 緯創(0000)000股 3,400元 76 東洋(4105)67股 5,206元 77 和碩(4938)1,000股 64,800元 78 工礦(8718)3,334股(已下市) 0元 79 宏福建設(8719)2,000股(已下市) 0元 80 臺鳳(YY0000)000股(已下市) 1,342元 81 民興(0000)000股(已下市) 0元 82 工礦(0000)000股(已下市) 0元 83 中國力霸(0000)000股(已下市) 0元 合計 281,928,409元 說明:以上合計281,928,409元,抗告人主張其特留分1/24,此部分所受利益為11,747,017元(計算式:281,928,409元×1/24=11,747,0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六:陳綿之全體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分割比例編號 姓名 系爭調解筆錄分割比例 1 林陳牽治 1/24 2 陳良雄 5/72 3 陳映秀 1/24 4 劉陳磚 1/24 5 陳朝順 5/72 6 陳朝興 5/72 7 陳寶珠 1/24 8 陳朝明 5/72 9 陳翊蓁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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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