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2年度,68號
TPHV,112,上易,68,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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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68號
上 訴 人 黃少廷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王可文律師
周廷威律師
被 上訴人 AW000-A109169(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W000-A109169A(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5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
度侵附民字第44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1年度侵附民上字第3號),本院於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9年4月18日下午2時許在臺 北市某補習班補習班名稱及地址詳卷,下稱本案補習班) 內,於教導被上訴人AW000-A109169(下稱甲女)過程中將 手伸入甲女衣內,撫摸甲女胸部,侵害甲女健康權、貞操權 ,亦侵害甲女之母AW000-A109169A(下稱乙女)基於與甲女 間母女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致伊等精神上受有 極大痛苦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 1項、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甲女新臺幣(下同)12萬 元、乙女6萬元,及均自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經原審 判決駁回後,未據其聲明不服)。
二、上訴人則以:伊未撫摸甲女胸部,甲女係不想要補習才捏造 這件事情。甲女在刑事案件中之陳述前後矛盾,與監視器顯 示之畫面不符,且甲女之前即有情緒不穩、自我催眠、任意 解讀他人行為等情形,刑事判決率以乙女、羅姓同學(真實 姓名、資料詳卷)之傳聞證據作為補強證據,認事用法有所 違誤,民事訴訟應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等語,資為 抗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甲女12萬元本息、乙女6萬元本息,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



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 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 、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是否有理,說明如 下:
㈠甲女主張上訴人於109年4月18日(星期六)下午2時許,在本 案補習班內,利用期中考前週末加強指導甲女課業之事實, 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109年度偵字第16776號卷〈下稱偵卷〉第9-10、13頁),另上 訴人知悉甲女就讀小學六年級,亦經其在偵查中所自承(見 偵卷第10-11頁),其清楚甲女為未滿14歲之女子之事實, 堪以認定。至甲女主張上訴人於本案補習班辦公室內撫摸其 胸部之事實,則為上訴人所否認。經查,上訴人因甲女所指 撫摸胸部行為而犯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罪一節,經原 審刑事庭於111年5月11日以110年度侵訴字第30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8月,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於111年11月3 日以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88號判決駁回上訴,上訴人再提起 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8月2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121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歷審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第53-65頁,本院卷第7-17 、125-127頁),上訴人雖在本院審理時重申未撫摸甲女胸 部等情,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甲女於109年4月23日第一次警詢時證述:伊於109年4月18 日12時至15時在補習班寫功課,那天星期六原本不用上課 ,但上訴人約伊與吳姓同學(真實姓名、資料詳卷)去補 習班加強數學及國語,吳姓同學於14時許先離開補習班, 上訴人把伊叫去他的辦公室要教伊數學,過程中上訴人就 把手從伊衣服下面伸進來,伸到內衣裡面摸伊的胸部等語 (見偵卷第75-79頁)。甲女於109年5月6日第二次警詢時 證述:上訴人叫伊跟另外一女生去上課,另外那個女生下 午2點就走了,然後上訴人叫伊過去,就把手伸進伊衣服 裡面,摸伊的胸部,上訴人有給伊100元,但是沒說原因 ,伊也沒有問,因為當時很想去買雞排吃,伊沒想太多, 就拿了等語(見偵卷第27-35頁)。甲女於109年7月24日 偵查中證稱:伊訂正完數學考卷後,要再拿給上訴人改, 上訴人就叫伊站去他旁邊,但是伊不敢,所以伊就站到上 訴人後面,然後上訴人就從伊衣服的下面開始摸到上面, 上訴人給伊100元;上訴人的辦公室有監視器,但照不到 伊被摸的地方等語(見偵卷第319-322頁)。甲女於110年 11月10日原審刑事庭證述:109年4月中有一個週六因為在



段考之前,上訴人要求伊到補習班做加強,早上吳姓同學 也一起在補習班,不過她中午就離開了,伊比較晚來所以 待一整個下午,補課的時間隔壁班學生和老師都有來,當 天上訴人叫伊去教室外面的辦公室教伊考卷的試題,在教 的時候就邊觸摸伊的胸部,伊那時候傻住了,很可怕,摸 完上訴人給伊100元,上訴人的座位在角落,所以監視器 會有一部分的地方看不到,只看得到伊的頭,上訴人摸伊 時,辦公室只有伊和他2人在,另外一間教室有老師在上 課,是中低年級的等語(見原審刑事卷第89-111頁)。綜 觀甲女歷次證述內容,關於上訴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在 補習班內之辦公桌旁,對甲女教導考卷之過程中,將手自 甲女衣服下擺伸入撫摸甲女胸部乙節,大致相符,並無明 顯矛盾或不合常理之處。
⒉又本院就刑事案件本案補習班監視器光碟「檔案名:35_05 _R_000000000000.avi」(附於本院卷第78頁),勘驗內 容如下(見本院卷第92-93頁):
14時44分00秒至10秒:畫面走廊上均無人走動,有前後二 間教室
14時44分11秒至16秒:一位穿白衣女老師自樓廊最末端之    教室走出來,沿著走廊行走。
14時44分17秒:女老師向畫面右側行走,並於14時44分18    秒離開監視器畫面。
14時44分18秒至20秒:畫面走廊上均無人走動。 14時44分21秒至23秒:甲女手持考卷走出前面的教室,朝    上訴人所在方向走去。
14時44分24秒:甲女左手持考卷,右手拿筆,持續向上訴    人所在方向走去;上訴人伸出單手欲接考卷。 14時44分25秒至28秒:甲女看向上訴人後,身體微轉向並    靠近上訴人(身體消失於監視器畫面,畫面下方僅出    現甲女之頭部);上訴人之手部亦消失於畫面中;此    時女老師自畫面右下方再度出現並朝教室方向行走。 14時44分29秒至32秒:甲女以左手持考卷並將其舉起;女    老師背對甲女及上訴人,繼續往教室方向走去。 14時44分33秒至38秒:甲女放下拿著考卷的手,同時甲女    頭部微向其右側轉動;女老師進入畫面上方即走廊最    末間之教室
14時44分39秒:甲女頭部有點頭的動作。 14時44分40秒至42秒:甲女轉身離開上訴人所在位置,並    往教室方向走去。
14時44分43秒:甲女走回教室內。




14時44分44秒至50秒:甲女完全消失於畫面內;走廊上亦    無人走動。
依勘驗內容顯示,過程中僅於14時44分24秒有上訴人之手 出現於監視器畫面,其餘部分均未照到上訴人,甲女亦僅 有一小部分頭部偶爾經監視器照到,核與甲女上開偵查、 原審刑事庭之證述:上訴人的辦公室在角落,雖有監視器 ,但會有一部分的地方看不到,只看得到伊的頭照不到伊 被摸的地方等語相符。且過程中有另一名女老師自走廊最 末間教室走出,嗣又走回進入該教室,亦與甲女於上開原 審刑事庭證稱:另外一間教室有老師在上課,是中低年級 的等語相合。又上訴人於109年4月18日14時53分交付甲女 100元,甲女於同日15時03分購買雞排回本案補習班之事 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證(見偵卷第152-154頁 ),亦核與甲女於前揭第二次警詢、偵查、原審刑事庭之 證述:上訴人摸完後給伊100元,伊拿去買雞排等語一致 。
⒊另證人吳姓同學於警詢證稱:在那次禮拜六補習班結束後 ,伊在學校音樂教室音樂老師聊天,有遇到甲女,伊就 問她為什麼都不去補習班,甲女就回答上訴人摸她胸部, 還比了一個從上往下摸的動作等語(見偵卷第43-45頁) 。證人羅姓同學於109年8月5日警詢、於110年11月10日原 審刑事庭審理中證稱:上訴人有請喝過飲料,好像有給過 同學一些餐費,109年6月初學校運動會時伊遇到甲女,就 問甲女為什麼不來補習班了,甲女說上訴人在週末補課的 時候,趁四周無人時伸手進去衣服內摸她胸部;甲女陳述 時神情相當嚴肅,而且講到一半還眼眶泛淚等語(見偵卷 第291-298頁、原審刑事卷第123-131頁)。乙女於110年1 1月10日原審刑事庭審理中證稱:當天早上甲女突然跟伊 說她不要去安親班,伊問她原因,她說不想要我太辛苦賺 錢,伊覺得甲女有問題,就趕快拿手機出來再問她一次, 後來甲女說不讀安親班,伊以一個母親的直覺覺得有問題 ,就問甲女,甲女說老師有摸她,我問她摸哪裡?手有無 伸進去?甲女說有伸進去,就哭到稀哩嘩啦等語(見原審 刑事卷第112-122頁)。查甲女在家中向乙女訴說遭上訴 人摸胸時激動大哭,在學校運動會向羅姓同學陳述時神情 嚴肅,講到一半眼眶泛淚等情狀,核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 因受害而飽受委屈、感受壓力、不願正面陳述、不願回想 案發過程,而產生強烈情緒反應,並伴隨哭泣、難過之創 傷反應相符,足認甲女因上訴人之撫摸胸部行為,出現性 侵害被害人之創傷反應。又甲女並非主動告知他人其遭上



訴人撫摸胸部,而是吳姓同學、羅姓同學詢問甲女為何不 再去補習班後,乙女感覺甲女不想去安親班有問題而詢問 後,甲女始告知吳姓同學、羅姓同學、乙女遭上訴人猥褻 之事,尚難認甲女有故意捏造事實,誣陷上訴人入罪。 ⒋上訴人雖辯稱:甲女是不想要再補習,所以跟家長說發生 這些事情云云,惟查,甲女不想要補習,大可與乙女溝通 ,無須表示遭上訴人猥褻,除自己須經冗長偵審程序外, 其家人朋友多人經警察傳訊、到庭作證,甲女亦會擔心自 己在校受他人異樣眼光,難認甲女僅因不想補習而故意誣 陷上訴人。
⒌綜上,審諸甲女證述內容前後無明顯矛盾之處,並與勘驗 光碟內容、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大致相符,及甲女告知 他人其遭猥褻後之情緒反應等節,均無何悖於常情之處, 堪認甲女所為上訴人在本案補習班辦公室對其為撫摸胸部 行為之主張,應為可取。
㈡按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 他人之健康、貞操,及他人基於母女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 節重大者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 定有明文。次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 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 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 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承上,甲女主 張上訴人有上開故意侵害其身體之事實,既為可取,則被上 訴人主張上訴人故意侵害甲女健康權、貞操權,並侵害乙女 基於母女關係之身分法益,致乙女因此需付出更多心力隨時 協助、扶持、輔導甲女,且情節重大,上訴人應分別對甲女 、乙女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爰審酌上訴人 加害之情節、程度、兩造之身分、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 況(見本院限閱卷第3-26頁)及被上訴人所受痛苦等一切情 狀,認甲女、乙女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2萬元、6萬 元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甲女12萬元、乙女6萬元, 及均自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部分 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隱蔽之。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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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