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扣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家上字,111年度,89號
TPHV,111,重家上,89,2023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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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陳蓀蕙
陳姿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 上訴人 林璧月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義龍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銘宗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A欄之記載,應更正如B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附表 
A.原判決誤寫部分 B.更正記載 判決頁、行 原記戴內容 第4頁第18行 編號1至4 編號1至3、5 第13頁第5行 編號2、3、4 編號2、3、5 第13頁第7、8行 編號2、4 編號2、5 第14頁第7行 編號5 編號4 第15頁第11行 補足陳蓀蕙 補足陳姿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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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