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29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466條 之1第1、2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對本院111年度建上字第29 號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萬840 9元,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萬9367元,亦未提出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 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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