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持分差額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1年度,745號
TPHV,111,上,745,2023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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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葉黃美純
訴訟代理人 葉沐陽
宋志衡律師
被 上訴 人 玖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玖都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乙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明珠
訴訟代理人 吳淇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持分差額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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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