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1602號
上 訴 人 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素秋
被 上訴 人 許乘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上 訴 人 李國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李國精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
訴字第1263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9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李國精應給付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李國精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李國精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伍拾肆萬元為李國精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李國精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天堂公司)主張:被上訴 人陳素秋、許乘嘉(2人為夫妻,下各稱其名)分別為伊之 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伊及訴外人東燁國際工程貿易有 限公司(下稱東燁公司,負責人許乘嘉)自民國96、97年間 起委由對造上訴人李國精(下稱李國精)辦理公司記帳業務 ,嗣伊需款周轉,於100年1月1日簽具「借據及約定」(下 稱系爭借據),並自100年至102年間陸續向李國精於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內循環動支借款,並由李國精計算借還情 形,迄103年1月伊欲收回記帳事務,李國精要求伊及許乘嘉 共同簽發本票擔保欠款,因雙方債務尚未彙算,伊及許乘嘉
僅在空白本票之共同發票人欄簽名用印,並表明「發票日」 及「票面金額」須經彙算確認後再為填載(下稱系爭本票) ,李國精為此提出如附表一所示103年1月10日借款動支明細 表(下稱1月10日動支表),但因部分項目有誤,雙方未完 成彙算,詎李國精竟擅自填載本票發票日103年1月10日及票 面金額150萬元,執以聲請取得本票裁定,並於104年間持本 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收取伊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共計160萬1 894元(下稱系爭執行款),嗣原法院於105年11月3日以104 年度簡上字第197號判決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確定在案 (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李國精應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領 之系爭執行款,又附表二所列款項並非均為借款,借款部分 已為清償,李國精業無借款債權可得抵銷等情。爰依民法第 179條規定,求為命李國精應給付藍天堂公司160萬1894元, 及自系爭確定判決確定翌日即105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藍天堂公司、許乘嘉、陳素秋(下稱藍天堂公司等3人) 對李國精之反訴則以:伊等3人在民、刑事案件就雙方借款 糾紛均據實主張及陳述,並無李國精所指侵權行為可言等語 ,資為抗辯。【原審就本、反訴分別為藍天堂公司、李國精 敗訴之判決,其等各就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藍天 堂公司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藍天堂公司部分廢棄。㈡上 開廢棄部分,李國精應給付藍天堂公司160萬1894元本息。㈢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藍天堂公司等3人並答辯聲明: 李國精之上訴駁回。
二、李國精則以:伊與許乘嘉以附表一所示1月10日動支表彙算 雙方債務完成,伊尚有411萬1537元借款債務未獲清償,協 商後以400萬元計算,由藍天堂公司、東燁公司各負擔150萬 元、250萬元,並各簽發同額本票以供擔保,系爭本票債權 確屬存在,伊受領系爭執行款並非不當得利。經伊再更正附 表一之計算,藍天堂公司積欠伊之借款應如附表二所示,倘 認伊應返還系爭執行款,伊以附表二所示借款債權為抵銷等 語,資為抗辯。另主張藍天堂公司等3人明知積欠伊借款債 務,卻在民、刑事案件為不實主張,致伊受有債權無法獲償 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 2項、民法第28條規定,反訴求為命藍天堂公司等3人應連帶 給付李國精160萬1894元之判決。並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 決關於駁回李國精反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藍天堂 公司等3人應連帶給付李國精160萬1894元。㈢藍天堂公司之 上訴駁回。㈣反訴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訴部分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㈡222至223頁): ㈠藍天堂公司與李國精於100年1月1日簽立系爭借據(原審卷㈠6 5頁)。
㈡李國精自100年1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期間,持有藍天堂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忠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及 提款卡。
㈢李國精執系爭本票聲請取得原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114號本 票裁定,並持以對藍天堂公司執行取得160萬1894元(原審 卷㈠14至21、333頁)。
㈣系爭確定判決確認李國精對藍天堂公司、許乘嘉之系爭本票 債權不存在,並於105年11月3日確定(原審卷㈠22至39、332 頁)。
四、法院之判斷:
㈠藍天堂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李國精返還系爭執行款 本息,於法有據:
經查,藍天堂公司主張李國精執系爭本票取得本票裁定,並 持該本票裁定聲請臺北地院及原法院核發執行命令准由李國 精收取藍天堂公司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共160萬1894元,嗣 系爭確定判決確認李國精對藍天堂公司、許乘嘉之系爭本票 債權不存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㈣ ),堪信為真實。按非訟事件之強制執行名義成立後,如經 債務人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 ,應認原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即因而消滅,已可確定其不存 在,若已執行完畢,債務人自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因 執行所得之利益。李國精雖抗辯業對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云云,惟系爭確定判決迄未經再審之訴判決宣告廢棄,其確 定效力並未改變,李國精無法律上原因受領系爭執行款,並 致藍天堂公司受有損害,堪予認定。是藍天堂公司依民法第 179條規定,請求李國精返還系爭執行款160萬1894元,及自 系爭確定判決確定翌日即105年11月4日起(李國精對利息起 算日無爭執,見本院卷㈡338頁),為有理由。 ㈡李國精主張其對藍天堂公司有如附表二「李國精主張欄」所 示之借款債權,本院認定李國精之借款債權如附表二「本院 認定欄」所示共計932萬0845元,又藍天堂公司依附表一「 收款欄」所示清償總額已達1008萬6583元,李國精對藍天堂 公司已無借款債權可為抵銷:
經查,李國精抗辯系爭借據之動支,係依許乘嘉指定以現金 、支票或匯入指定帳戶方式,由李國精開設台新銀行000000 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台北富邦銀行00 0000000000號及郵局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支出資金,除
匯款或存入指定下包廠商或員工等帳戶外,主要係匯入許乘 嘉於臺灣銀行士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係藍天 堂、東燁2家公司之唯一資金調度中心,由許乘嘉操控等語 (原審卷㈡16頁),並提出借款金流明細表暨附件為憑(原 審卷㈡18至163頁被證52),另聲請調取許乘嘉前揭臺灣銀行 帳戶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之往來交易明細資 料為證(原審卷㈡193至243、268至318頁),本院就附表二 「李國精主張欄」所示各筆借款,斟酌雙方帳戶往來交易明 細、歷史對帳單、李國精所提出各筆款項之匯款憑證、提款 紀錄、存款憑證、營業稅繳款書、許乘嘉手書付款指示條、 代收票據明細表等證據,於附表二「法院判斷之理由」逐一 說明本院採、駁之理由,經逐筆判斷後,本院認定李國精實 際出借藍天堂公司之借款總額應為932萬0845元。又李國精 在其所製作附表一動支表「收款欄」已自認藍天堂公司清償 總額已達1008萬6583元,則藍天堂公司對李國精已無欠款尚 未清償,應堪認定,則李國精以其對藍天堂公司之借款債權 與前述藍天堂公司對其之不當得利債權為抵銷云云,即屬無 據。
㈢李國精反訴請求藍天堂公司等3人連帶賠償160萬1894元,並 無理由:
⒈按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而訴訟之本質原含訟爭對 立性,藉由雙方攻擊、防禦之往來過程,以發現訴訟上之 真實,倘過於箝制訴訟中之言論,則難期訴訟權之完整行 使,因此,除訴訟案件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故意就與本 案爭訟無關之事實,虛構陳述詆譭他人,要為法所不許之 外,倘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就訴訟事件所為攻擊防 禦之陳述,係為說明其請求及抗辯之事實為正當,並就其 爭訟相關事實,提出有利其請求之主張或抗辯,並獲得有 利之訴訟結果,若未逾行使訴訟攻防之合理範圍,自難認 有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可言。
⒉李國精主張藍天堂公司等3人就兩造間借款糾紛,輪番對其 提起民事本票訴訟及刑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告訴,不實 主張系爭本票無效及否認1月10日動支表內容真正,妨礙 其行使債權獲償之權利,有害其財產上利益,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等語。惟查,藍天堂公司(由登記負責人陳素秋代 表)及許乘嘉簽發系爭本票時,僅在共同發票人欄簽名蓋 印,並僅授權李國精自行填載到期日及利率,有系爭本票 在卷可憑(原審卷㈠332頁),要無授權李國精自行填寫「 票面金額」及「發票日」至明,系爭本票既欠缺票面金額 及發票日兩項法定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
2款、第6款及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系爭本票應屬無效 。又兩造對於1月10日動支表所載借款內容迭有爭議,李 國精於本件訴訟中更提出附表二以資代換,可見1月10日 動支表關於借款內容並非全然正確,則藍天堂公司等3人 於雙方民、刑事訴訟事件,為說明其等主張事實為正當, 基於自己主觀確信,就系爭本票效力、1月10日動支表內 容正確性及兩造債務糾紛始末所為訴訟上之陳述,尚難認 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李國精財產上利益之情事,亦難 認已逾行使正當訴訟攻防之合理範圍。從而,李國精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 規定,反訴請求藍天堂公司等3人連帶賠償160萬1894元, 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藍天堂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李國精應 給付藍天堂公司160萬1894元,及自105年11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李 國精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 第28條規定,反訴請求藍天堂公司等3人連帶賠償160萬1894 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本訴部分所為藍天堂 公司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藍天堂公司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至原審就反訴部分所為李國精敗訴之判決,並無不 合,李國精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又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 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又李國精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雖具狀聲請迴避(另送分 案),然李國精之上訴並無理由,業如前述,足認其聲請顯 係意圖延滯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但書規定,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藍天堂公司之上訴為有理由,李國精之上訴 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 、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李國精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 筑
附表一(即原審判決附件四—李國精製作103年1月10日動支表,單位新臺幣元)
台灣藍天堂動支情形表-100年起(利息另表) 編號 日期 收款 動支 餘額 備註 【100年度】 1 1月4日 900,000 900,000 台銀 2 1月14日 299,112 600,888 三井款 3 1月18日 299,112 900,000 票283000副擔 4 2月10日 28,350 928,350 寶錡 5 2月22日 550,000 1,478,350 隆安 6 3月2日 283,000 1,195,350 票到期 7 3月3日 200,000 1,395,350 隆安 8 3月9日 50,000 1,445,350 陳天利 9 3月14日 60,000 1,505,350 台銀5萬、營業稅10000元 10 3月23日 80,000 1,585,350 隆安5萬、現場3萬 11 4月11日 267,110 1,852,460 隆安167110許10萬 12 4月14日 115,000 1,967,460 裕鍏10萬 老廣1.5萬 13 4月18日 9,256 1,976,716 隆安 14 4月20日 424,500 1,552,216 票到期 15 4月29日 1,130,488 45,000 466,728 三井款 記帳費4.5萬 16 4月30日 30,000 496,728 現場 17 5月3日 350,000 846,728 台銀 18 5月10日 305,000 1,151,728 工資及廠商匯款 19 5月13日 747,944 15,000 418,784 三井款 記帳費1.5萬 20 5月24日 550,000 968,784 台銀 21 5月31日 60,000 1,028,784 台銀 22 6月10日 505,000 1,533,784 員工廠商等及台銀4萬 23 7月11日 60,000 65,000 1,538,784 陳天利4萬陳耀廣2.5 24 7月14日 59,000 1,597,784 營業稅59000元 25 7月15日 823,217 15,000 789,567 三井款 記帳費1.5萬 26 7月18日 47,438 837,005 銘鋼 27 8月15日 310,362 1,147,366 太爾 28 8月29日 70,560 1,217,926 太爾 29 9月9日 97,000 1,314,926 工資3人6.5萬及商標審查2.1及登記費1.1 30 8月29日 75,740 1,390,666 俊同7.5萬及前匯費商標車資 31 10月11日 45,000 1,435,666 天利 32 10月15日 59,472 1,376,194 33 10月19日 51,479 1,427,673 Horner Xpress 34 10月28日 200,000 1,627,673 匯廠商及台銀計199598 35 10月31日 415,861 200,000 1,411,812 日本料理 36 11月10日 40,000 1,451,812 陳天利 37 11月15日 15,000 1,466,812 記帳1.5 38 12月9日 300,000 1,766,812 台銀6.8及工資廠商匯款 39 12月15日 4,000 1,770,812 雜支4000 40 12月31日 68,000 50,000 1,752,812 台銀 【101年度】 41 1月10日 329,086 2,081,898 迪污押標金30+天利29096 42 1月11日 157,694 2,239,592 廠商67694台銀9萬 43 1月13日 80,073 23,000 2,182,519 一品追加、記帳2.3 44 1月17日 270,000 2,452,519 年終獎金 45 1月20日 170,000 2,282,519 順達等收 46 2月10日 100,000 2,382,519 陳天利3.3台銀6.7 47 2月21日 300,000 2,082,519 迪污保證金 48 2月29日 55,000 2,137,519 裕煒43518台銀8300勞保2000 49 3月5日 10,000 2,147,519 台銀 50 3月12日 100,000 2,247,519 薪資89500台銀10500 51 3月14日 11,000 2,258,519 商標1萬營業稅300車資700 52 3月15日 15,000 2,273,519 記帳1.5 53 3月20日 2,000 2,275,519 勞保 54 3月26日 30,000 2,305,519 台銀 55 3月29日 140,000 2,165,519 富麗2月 56 4月3日 10,000 2,175,519 台銀 57 4月10日 120,000 2,295,519 薪資10萬 台銀2萬 58 4月12日 12,600 2,308,119 南峻 59 4月14日 523,098 1,785,021 國泰一品 60 4月18日 5,000 1,790,021 天利補 61 4月19日 5,000 1,795,021 高鐵+勞保 62 4月25日 179,498 1,615,523 嘉德21998富麗3月157500 63 4月30日 20,000 1,635,523 台銀-購水泥 64 5月2日 135,000 1,770,523 保固定存 65 5月10日 68,000 1,838,523 天利阿川房東 66 5月15日 78,687 1,917,210 3廠商50001稅13686利息記帳 67 5月16日 20,000 1,937,210 台銀-新竹縣 68 5月23日 2,000 1,939,210 勞保2000 69 5月24日 45,612 1,893,598 AIT 70 5月26日 169,617 1,723,981 嘉德20517富麗4月149100 71 6月1日 10,475 1,713,506 元勵 72 6月10日 204,980 1,918,486 員工132560各商42420台銀3萬 73 6月25日 119,896 1,798,590 麗莊61950+27946皇昌3萬 74 6月26日 152,000 1,950,590 阿香15萬勞退2000 75 6月30日 729,673 1,220,917 國泰一品尾款 76 7月10日 92,000 1,812,917 房東天利,沅發22045 77 7月13日 32,000 1,344,917 台銀3萬勞退2000 78 7月15日 56,500 1,401,417 稅41500利息57000記帳1.5 79 7月17日 4,500 1,405,917 台中出差+印刷 80 7月20日 99,400 1,306,517 新竹縣 81 7月25日 6,206 1,312,723 勞保2000+6月4206 82 8月1日 30,000 1,342,723 張仁宗 83 8月3日 166,170 30,000 1,206,553 鈺山林收 台銀3萬 84 8月10日 89,600 1,296,153 房東3.2天利3.75政雄2萬 85 8月24日 30,000 1,326,153 台銀 86 8月27日 11,382 20,500 1,335,271 付謝萬生川源沅發/嘉德收款 87 8月30日 7,333 1,342,604 7月勞保+退7333 88 8月31日 2,730 1,345,334 美國書1600勞退6月1127 89 9月10日 81,000 1,426,334 天利萬生政雄房東 90 9月14日 1,700 1,428,034 營業稅 91 9月17日 42,000 15,000 1,401,034 AIT收款。記帳費1.5 92 9月25日 17,176 1,418,210 8月勞保退6206廠商10970 93 10月4日 12,600 1,430,810 南俊 94 10月5日 95,000 1,525,810 台銀3萬金儀7760天利房東 95 10月23日 31,080 1,556,890 名片1080台銀 96 10月25日 13,849 1,570,739 8月勞保退4206+1127+2000巨劦65 97 10月25日 44,993 1,525,746 嘉德 98 11月9日 64,500 1,590,246 天利3.25房東 99 11月12日 71,210 1,661,456 台銀5萬、裕煒為1210 100 11月14日 58,194 1,719,650 益協26775東葉稅1419通產3萬 101 11月15日 15,000 1,734,650 記帳1.5 102 11月23日 50,000 1,784,650 台銀 103 11月27日 7,333 1,791,983 9月勞保退 104 12月10日 94,200 1,886,183 天利房東睿indoor 105 12月27日 72,333 1,958,516 勞保退7333一展3.5台銀3 【102年度】 106 1月1日 10,553 1,947,963 嘉德 107 1月10日 108,650 2,056,613 員工、沅發、永嘉、裕煒 108 1月15日 23,200 2,079,813 營業稅8200記帳1.5 109 1月21日 7,000 2,086,813 比活力溝蓋 110 1月25日 6,230 2,093,043 勞保退 111 1月26日 36,027 2,057,016 鈺山林 112 2月7日 208,000 2,265,016 員工廠商208000 113 2月25日 235,660 2,029,356 比活力21.5元勵20660 114 2月28日 5,855 2,035,211 勞保1127*2+1601+2000 115 3月11日 244,988 2,280,199 員工廠商 116 3月12日 91,700 2,188,499 AIT 117 3月15日 15,000 2,203,499 記帳1.5 118 3月27日 3,600 2,207,099 勞保及分攤 119 4月1日 15,372 2,500 2,194,227 嘉德收、三芝 120 4月10日 165,472 2,359,699 員工廠商 121 4月20日 4,728 2,364,427 勞保退 122 5月6日 60,000 2,424,427 陳天利材料1、許5 123 5月10日 89,090 2,513,517 員工 124 5月15日 23,730 2,537,247 營業稅8730記帳1.5 125 5月17日 13,755 2,523,492 嘉德收 126 5月27日 395,577 4,763 2,132,678 勞保、比活力收 127 6月3日 8,000 2,140,678 石材樣8000 128 6月10日 91,600 2,232,278 員工 129 6月20日 12,600 2,244,878 南峻12600 130 6月27日 56,320 2,301,198 許5勞保 131 7月4日 7,845 125,126 2,148,478 HOR匯款、AIT收 132 7月10日 123,500 2,541,979 員工廠商 133 7月12日 32,000 2,573,979 HOR匯款 134 7月15日 15,000 2,588,979 記帳 135 7月19日 100,000 2,688,979 阿香 136 7月25日 217,000 7,500 2,479,479 勞保2人、AIT富莊嘉德收 137 8月1日 11,970 50,000 2,517,509 許5萬、元勵收 138 8月9日 92,389 2,609,898 報關行7359、員工8.5萬 139 8月14日 22,000 2,631,898 桃機報關2.2萬 140 8月22日 13,104 10,400 2,629,194 嘉德收/勞保6000智慧訴費400 141 8月28日 200,000 2,829,194 隆安 142 9月2日 67,710 2,896,904 台銀5萬、工地雜支16筆17710 143 9月10日 154,140 3,051,044 員工薪資 144 9月11日 73,300 3,124,344 水冷氬焊4.2萬、鐵網3.13萬 145 9月15日 72,200 3,196,544 Hor7200許5萬記帳費1.5 146 9月23日 442,000 3,638,544 貸款42.4萬阿忠薪水1.8萬 147 9月25日 14,343 5,600 3,629,801 嘉德收、勞保費5600 148 9月30日 74,500 3,704,301 隆安 149 10月3日 13,825 50,000 3,740,476 元勵收、廠商匯款 150 10月7日 15,000 3,755,476 陳天利補 151 10月9日 236,000 3,991,476 薪資及銘鋼匯款 152 10月16日 18,926 20,620 3,993,170 比活力收/阿忠9000電纜11620 153 10月27日 54,160 4,047,330 許5萬工地雜支9筆4160 154 10月25日 6,678 100,000 4,140,652 嘉德收、許10萬 155 10月27日 5,600 4,146,252 勞保 156 10月28日 455,929 18,000 3,708,323 鼎華(1)收、忠薪1.8 157 11月1日 28,300 19,115 3,699,138 AIT、工地雜支22筆 158 11月4日 29,077 3,728,215 勞保滯納金 159 11月8日 105,590 3,833,805 員工薪資 160 11月14日 43,604 3,877,409 睿0.8忠2記帳1.5營業稅604 161 11月18日 123,300 200,000 3,954,109 喪葬 162 11月20日 18,926 3,935,183 富莊 163 11月22日 72,500 83,905 3,946,588 忠1.5亞克力2625喪葬66280 167 11月25日 115,700 4,062,288 銘鋼30291川源75390電焊9900 165 11月26日 10,000 4,072,288 勞保5600成晏4400 166 11月28日 51,450 4,020,838 大陸 167 11月29日 197,220 3,823,618 冠德(2) 168 12月10日 141,200 3,964,818 世界建築1.42工資12.7 169 12月11日 7,814 3,972,632 空氣捶等工地雜支7筆 170 12月15日 50,000 4,022,632 許 171 12月20日 35,000 4,057,632 王薪2萬,記帳費1.5 172 12月23日 1,675 4,059,307 比活力雜支4筆(焊條) 173 12月25日 12,642 449,537 4,496,202 嘉德收,廠商匯 174 12月27日 50,000 4,546,202 許 175 12月30日 762,500 3,783,702 冠德(3) 176 12月31日 302,525 4,086,227 勞保退5576廠商匯款296949 【103年度】 177 1月5日 118,000 13,810 3,982,037 比活力/王薪1萬/噴烤漆3000/便當8 178 1月10日 129,500 4,111,537 許5萬/員工薪5.45/房東2.5 累加數 10,086,583 14,198,121
附表二(即原審判決附件五〈原審卷㈡18至21頁〉-李國精主張出借款項,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日期 李國精主張 之出借金額 本院認定 之出借金額 本院判斷之理由 【100年度】 1 1月4日 900,000 900,00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匯款至許乘嘉臺灣銀行帳戶(原審卷㈡22、193頁交易明細)。 2 1月18日 299,112 299,112 同上。(李國精誤載為229,112) 3 2月10日 28,350 28,35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匯款至藍天堂公司下包商寶錡公司林口農會帳戶(原審卷㈡23頁交易明細)。 4 2月22日 550,000 555,00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台灣銀行帳戶(原審卷㈡24、194頁交易明細)。 5 2月22日 200,000 200,00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匯款至藍天堂公司下包商隆安工業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原審卷㈡25頁交易明細)。 6 3月9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匯款至藍天堂公司員工陳天利帳戶(原審卷㈡26頁交易明細、本院卷㈡41至43頁陳天利證述)。 7 3月14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台銀帳戶(原審卷㈡26、195頁交易明細)。 8 3月14日 9,537 0 李國精提出藍天堂公司營業稅繳款書(原審卷㈡28頁),惟無法證明由其個人資金支付,且為藍天堂公司否認,尚難採信。 9 3月23日 30,000 3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9、195頁交易明細)。 10 4月11日 167,110 167,11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隆安公司(原審卷㈡29、30頁匯款憑證、訂貨單、交易明細)。 11 4月11日 100,000 10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31、195頁交易明細)。 12 4月14日 115,000 115,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藍天堂公司下包裕煒實業有限公司及員工陳耀廣帳戶(原審卷㈡32頁交易明細及匯款申請書)。 13 5月3日 30,000 0 李國精僅提出提款紀錄(原審卷㈡33頁),未提出交付證明,不能認定。 14 5月3日 350,000 3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34、196頁交易明細)。 15 5月10日 305,000 304,228 依交易明細、匯款憑證、存款憑證(原審卷㈡34至37頁)僅能認定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帳戶→藍天堂公司下包商及員工304,228元(陳天利27,500+陳耀廣30,000+霍志明9,000+劉芳忠20,000+普明能公司89,250+中國非破壞公司31,143+川源公司73,710+益協公司23,625)。 16 5月24日 550,000 5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38、197頁交易明細)。 17 6月10日 465,000 464,450 依交易明細、匯款憑證(原審卷㈡38、40至42頁)及陳天利證述(本院卷㈡41至43頁)僅能認定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帳戶→藍天堂公司下包商及員工464,450元(沅發公司303,375+永笙公司10,000+銘鋼公司18,575+漢凌公司50,000+陳天利30,000+劉芳忠25,000+陳耀廣27,500)。 18 6月10日 40,000 4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38、198頁往來交易明細)。 19 7月11日 65,000 65,00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藍天堂公司員工陳耀廣、陳天利(原審卷㈡43、44頁交易明細、匯款憑證)。 20 7月14日 57,257 0 李國精提出公司營業稅繳款書(原審卷㈡45頁),惟無法證明由其個人資金支付,且為藍天堂公司否認,尚難採信。 21 7月18日 47,438 47,438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合作廠商銘鋼公司帳戶(原審卷㈡43頁交易明細、匯款憑證)。 22 8月15日 310,500 310,362 依交易明細及存款憑證(原審卷㈡46頁)僅能認定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太爾建材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310,362元。 23 8月29日 70,560 70,56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入太爾建材公司國泰世華帳戶(原審卷㈡47、48頁交易明細、存款憑證)。 24 9月9日 65,000 65,000 李國精台新銀行帳戶匯款員工3人(原審卷㈡47、48頁交易明細、匯款憑證、本院卷㈡41至43頁陳天利證述)。 25 100年至 101年 42,000 0 李國精主張現金支付商標規費、註冊費等語,惟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26 8月29日 75,000 75,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俊同企業公司帳戶(原審卷㈡48、50頁交易明細、存款憑證)。 27 10月11日 45,000 45,000 李國精台新帳戶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再匯至員工陳天利帳戶(原審卷㈡51、52頁往來交易明細、匯款憑證)。 28 10月19日 51,479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證明匯款至Horner Xpress Worldwide Inc.(原審卷㈡53頁),惟藍天堂公司否認與其有關,既無其他證據證明,尚難採信。 29 10月28日 150,000 149,418 依交易明細、匯款/存款憑證(原審卷㈡55至58頁)僅能認定李國精台新帳戶→國泰世華帳戶→藍天堂公司下包廠商149,418元(巨劦公司84,715+太爾公司11,970+振旭公司24,750+寶錡電機公司488+沅發公司2,883+銘鋼公司23,100+元勝公司1,512)。 30 10月28日 70,000 7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62、205頁交易明細及雙方手寫憑證)。 31 10月31日 200,000 0 李國精主張現金交付許乘嘉餽贈三井公司人員,惟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32 11月10日 40,000 40,000 李國精台新帳戶匯款至國泰世華帳戶再匯至員工陳天利帳戶(原審卷㈡59、60頁交易明細、匯款憑證、本院卷㈡41至43頁陳天利證述)。 33 12月9日 230,000 229,475 依交易明細及匯款憑證(原審卷㈡61至64、207頁)僅能認定李國精國泰世華帳戶匯款至藍天堂公司下包商、員工及律師共229,475元(陳天利47,500+陳耀廣12,500+益協公司47,275+趙律師40,000+建築世界公司14,200)。 34 12月30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65、208頁交易明細)。 【101年度】 35 1月10日 29,096 29,096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員工陳天利帳戶(原審卷㈡65、66頁交易明細、匯款委託書、本院卷㈡41至43頁陳天利證述)。 36 1月11日 157,694 157,694 李國精台北富邦帳戶匯款90,000元至許乘嘉帳戶。李國精國泰世華帳戶匯款至藍天堂公司下包商沅發五金50,079元+佶洋閥業公司5,985元+泳嘉實業公司9,030元+銘鋼鋼鐵公司2,100元+益協公司500元=67,694元(原審卷㈡65、67至68、208頁對帳單、交易明細、匯款憑證)。 37 1月17日 270,000 27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65、209對帳單、交易明細)。 38 2月10日 100,000 10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33,000元、67,000元至陳天利、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65、69、209對帳單、交易明細、匯款委託書)。 39 2月29日 55,000 51,818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藍天堂公司下包商裕煒公司43,518元、至許乘嘉帳戶8,300元;合計51,818元(原審卷㈡65、70、71、210頁對帳單、交易明細、匯款憑證)。 40 101年至 102年 304,479 0 李國精主張支付許乘嘉、許展雄及公司勞保費,惟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41 3月5日 10,000 1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71、211頁對帳單、交易明細)。 42 3月12日 100,000 100,000 李國精台北富邦帳戶匯款至員工陳天利30,000元+謝萬生17,500元+邵政雄10,000元+林素玉32,000元=89,500元,與許乘嘉之指示付款條記載相符;李國精富邦銀行帳戶匯款10,500元至許乘嘉台灣銀行帳戶(原審卷㈡71至74、211頁存摺、匯款委託書、許乘嘉指示付款條、交易明細)。 43 3月26日 30,000 3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65、211頁對帳單、交易明細)。 44 4月3日 10,000 1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65、212頁對帳單、交易明細)。 45 4月10日 120,000 20,000 僅李國精存入許乘嘉帳戶20,000元部分堪以認定(原審卷㈡77、212頁存入憑條、交易明細)。至李國精提出匯款憑證、存款憑證共5紙及手寫憑據金額共99,963元(原審卷㈡75至77頁),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46 4月12日 12,600 12,600 李國精台北富邦帳戶匯款12,600元至藍天堂公司下包商南峻企業有限公司帳戶(原審卷㈡78至80頁對帳單、匯款委託書、許乘嘉手寫指示付款之南峻公司報價單)。 47 4月30日 20,000 2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78、213頁對帳單、交易明細)。 48 5月2日 135,000 0 本款僅在李國精台北富邦及國泰世華帳戶間流動,無從認定為借款(原審卷㈡78、81頁對帳單、交易明細參照)。 49 5月10日 68,000 49,500 依帳單、存摺、匯款憑證、契約(原審卷㈡78、81至84頁)僅能認定李國精台北富邦帳戶→國泰世華帳戶→匯款至員工陳天利17,500+房東林素玉32,000=49,500元。 50 5月15日 63,700 0 李國精主張此筆借款為匯款廠商及營業稅,但其台北富邦銀行存款歷史對帳單無筆紀錄(原審卷㈡78頁),尚難採信。 51 5月16日 20,000 2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78、213頁對帳單、交易明細)。 52 6月11日 204,980 30,000 僅李國精帳戶匯款30,000元至許乘嘉帳戶部分,堪以採信(原審卷㈡215頁對帳單)。至李國精所提匯款/存款憑證及手寫憑據(共169,920元,原審卷㈡86至91頁),並無證據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借款,不能認定。 53 6月26日 150,000 150,000 李國精現金交付許乘嘉,有代收票據明細表101/6/27記載「李入150,000、備註:給阿香」可佐(原審卷㈠265頁被證43)。 54 7月10日 92,0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3紙共91,515元(原審卷㈡92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55 7月13日 30,000 3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93、216頁對帳單、交易明細)。 56 7月16日 41,498 0 李國精主張支付藍天堂、東燁2公司營業稅等語,惟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57 8月1日 30,000 0 李國精主張匯款30,000元薪資至員工張仁宗帳戶(原審卷㈡93頁對帳單及匯款委託書),惟藍天堂公司否認張仁宗為其員工,李國精未舉證以實其說,尚不可採。 58 8月3日 30,000 3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93、217頁對帳單、交易明細) 59 8月10日 89,6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3紙共89,500元(原審卷㈡94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60 8月24日 30,000 3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17頁交易明細)。 61 8月27日 20,5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3紙共20,363元(原審卷㈡95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62 9月10日 81,0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4紙共82,700元(原審卷㈡97至98頁),惟未證明為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不足採。 63 9月14日 1,633 0 李國精主張支付營業稅等語,惟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64 9月25日 10,97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2紙共10,938元(原審卷㈡99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65 10月4日 12,6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 (原審卷㈡100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66 10月9日 95,000 30,00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3紙共64,730(原審卷㈡101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至李國精帳戶匯款30,000元至許乘嘉帳戶部分(原審卷㈡219頁交易明細)則為可採。 67 10月23日 30,000 3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20頁交易明細)。 68 10月25日 6,516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原審卷㈡102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69 11月9日 64,5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2紙共64,500元(原審卷㈡103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70 11月12日 21,21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金額21,180元(原審卷㈡104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71 11月12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21頁交易明細)。 72 11月13日 26,745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原審卷㈡105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73 11月14日 1,419 0 李國精提出繳款書(原審卷㈡106頁)主張繳納東燁公司營業稅,惟未證明來自個人資金,且藍天堂公司否認,尚難採信。 74 11月23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21頁交易明細)。 75 12月10日 92,1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4紙共87,000元(原審卷㈡107至108頁),惟未證明來自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不足採。 76 12月26日 35,0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原審卷㈡110頁),惟未證明來自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尚難採信。 77 12月28日 30,000 3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23頁交易明細)。 【102年度】 78 1月10日 108,643 83,643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11至113頁)僅能證明李國精以富邦銀行帳號匯款至藍天堂公司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83,643元。 79 1月15日 8,174 0 李國精提出繳款書(原審卷㈡114、115頁)主張繳納營業稅,惟未證明係其個人資金支付,藍天堂公司亦否認,不足採。 80 2月7日 208,0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9紙、無摺存入憑條1紙、金額共197,711元(原審卷㈡112、116至119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且為藍天堂公司否認,難認可採。 81 3月11日 244,988 202,958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18、120至122頁)僅足認定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202,958元。 82 4月10日 165,472 155,472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23至124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155,472元。 83 5月6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28頁交易明細) 84 5月10日 89,090 69,090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25至126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69,090元。 85 5月15日 8,730 0 李國精提出繳款書(原審卷㈡127頁)主張現金繳納營業稅,惟未證明為其個人資金,且藍天堂公司否認,尚難採信。 86 6月10日 91,6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存款憑證共91,500元(原審卷㈡128至129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難認可採。 87 6月21日 12,6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原審卷㈡130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難認可採。 88 6月27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29頁交易明細)。 89 7月4日 125,126 0 李國精主張匯款國外廠商購買材料,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90 7月10日 123,5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存款憑證共123,252元(原審卷㈡131至134頁),惟未證明來自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難認可採。 91 7月12日 32,000 0 李國精主張匯款國外廠商購買材料,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92 7月19日 100,000 0 李國精主張現金交付許乘嘉給照顧其母之外傭,惟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93 8月1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31頁交易明細)。 94 8月9日 92,389 80,030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35至136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80,030元。 95 8月14日 22,000 0 李國精主張匯款國外廠商購買材料通關規費,未提出付款憑證,尚難採信。 96 8月28日 200,0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原審卷㈡137頁)證明匯款至隆安公司,惟未證明為其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不足採。 97 9月2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32頁交易明細)。 98 9月10日 154,140 143,750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38至140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143,750元。 99 9月11日 73,300 33,460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41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33,460元。 100 9月15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32頁交易明細),藍天堂公司未爭執。 101 9月18日 442,000 423,726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42至143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423,726元。 102 9月30日 74,5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原審卷㈡144頁)證明匯款至隆安公司,惟未證明來自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不足採。 103 10月3日 50,000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書及存款憑證共49,523元(原審卷㈡145至146頁),惟未證明為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不足採。 104 10月7日 15,000 0 李國精雖提出存款憑證(原審卷㈡146頁),惟未證明來自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難認可採。 105 10月9日 236,000 159,725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47至149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159,725元。 106 10月25日 100,000 10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35頁交易明細)。 107 10月27日 50,000 0 依交易明細(原審卷㈡235頁)當日並無李國精主張之款項流入許乘嘉帳戶。 108 11月8日 105,590 52,500 依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50頁)僅能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共52,500元。 109 11月18日 154,900 154,900 李國精匯付154,900元支付許乘嘉需用款,有匯款委託書可稽(原審卷㈡150頁)。 110 11月22日 83,905 81,250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收執聯(原審卷㈡151、152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匯付81,250元支付許乘嘉需用款。 111 11月25日 115,700 105,681 依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53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川源公司、銘鋼公司共105,681元。 112 12月10日 141,200 66,500 依郵局存款人收執聯、華南銀行存款憑條(原審卷㈡154頁)僅足證明李國精帳戶匯款至廠商、員工、房東帳戶共66,500元。 113 12月15日 50,000 0 依交易明細(原審卷㈡237頁)當日並無李國精主張款項存入許乘嘉帳戶。 114 12月20日 20,000 0 李國精未舉證證明有以現金匯款給員工。 115 12月25日 449,537 0 李國精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證共449,474元(原審卷㈡155至156頁)主張匯款至廠商,惟未證明來自個人資金,藍天堂公司亦否認,難認可採。 116 12月27日 50,000 50,000 李國精帳戶匯款至許乘嘉帳戶(原審卷㈡238頁交易明細)。 117 12月31日 296,949 296,949 李國精主張於102/12/30、103/1/15、103/2/10、103/2/24借款予藍天堂公司總計296,949元,有匯款委託書、存款憑條可證(原審卷㈡157、160、161頁),藍天堂公司並未爭執,應堪採信。 【103年度】 118 1月10日 129,500 50,000 李國精主張以富邦銀行帳號轉帳匯款至藍天堂公司廠商、員工、房東、許乘嘉帳戶,雖提出匯款委託書及存款憑條為證(原審卷㈡162至163頁),惟藍天堂公司就許乘嘉以外部分均有爭執,僅能認定匯款至許乘嘉帳戶之50,000元,可以採信。 總計 13,315,716 9,320,845 (原本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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