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12年度,39號
TPHM,112,附民上,39,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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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佳慧

被上訴人 楊勝恩(原名楊博成)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
民字第1097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楊勝恩被訴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 案件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 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就此部分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 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林佳慧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 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 合(被告其餘被訴部分,已經原審裁定移送其民事庭)。上 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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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