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998號
TPHM,112,聲保,998,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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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鶯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鶯秀(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97 年度上重訴字第 23 號判 決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在案。於民國96年6月12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 40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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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