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988號
TPHM,112,聲保,988,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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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園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園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園富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 1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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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