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980號
TPHM,112,聲保,980,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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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國輝原名潘國輝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5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國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國輝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先後經判 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 2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 字第120173226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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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