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913號
TPHM,112,聲保,913,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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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鍵林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1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鍵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鍵林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730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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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