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900號
TPHM,112,聲保,900,202310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弘亮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1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弘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弘亮前犯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 間欄列載:已執27日),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