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太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執聲付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太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魏太郎前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5月 ,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111 年度聲字第2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 年度金上訴字第3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