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749號
TPHM,112,聲,2749,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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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文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84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文惠犯如附表所示拾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文惠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詐欺取財等16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附表 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時間,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 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 則,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並參酌受 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1頁)等 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附表:受刑人洪文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1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犯罪日期(民國)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6日(3次) 109年8月7日(8次)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7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38437號 109年度偵字第38437號 109年度偵字第384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6月27日 102年6月27日 102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8580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8580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8580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未遂)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7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38437號 109年度偵字第384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6月27日 102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8580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8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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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