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建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75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聲請裁定等情。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 ,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 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 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 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可參)。 再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 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 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 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 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 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 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 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 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 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 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 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 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所 示之罪經法院所科之刑,於民國100年3月31日因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編號2所示之罪經法院所科之刑尚未執行完畢 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 。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尚未全部執 行完畢,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 而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固表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法 院所科之刑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應一罪兩罰,且其 就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有按月匯款予該案告訴人,無侵 占意圖,本件聲請不宜准許等詞(見本院卷第61頁)。惟 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既經法院審理後,為有罪判決確定 ,且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則檢 察官依法聲請定其應執刑之刑,自屬有據。至於受刑人於 該等案件審理期間,是否為認罪陳述,要與附表所示之罪 應否定執行刑之認定無涉。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法院 所科之刑前雖經執行完畢;然依前所述,此僅屬合併定應 執行刑確定後,檢察官就先前已執行部分,如何扣除之問 題,反可經由定刑減輕刑度,並無受刑人所指重複處罰之 疑慮。故受刑人上開所指即有誤會。
(二)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 示各罪之行為態樣、犯罪動機、侵害法益、罪數、犯罪時 間之間隔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 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 考量受刑人表示其收入不高,需扶養2名幼兒,請求酌定 較低之刑度等意見(見本院卷第61頁),依法定其應執行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98年11月13日 00年0月間至99年5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99年度偵字第14185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323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528號 判決 日期 99年11月30日 112年7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14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528號 確定 日期 99年12月27日 112年7月20日 備註 桃檢100年度執字第1163號 桃檢112年度執字第119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