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957號
TPHM,112,聲,1957,2023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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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皇齊(原名陳韋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
31日所為定執行刑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23號等」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923號等」、「備註」欄所載「桃園地檢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65號」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6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 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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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