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3342號
TPHM,112,上訴,3342,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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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334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寬


張文娟



張晉瑄


曾憲韋(原名曾憲煒



溫婕怡


宋志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
1年度訴字第532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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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