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2764號
TPHM,112,上訴,2764,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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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建佑



選任辯護人 林志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11年度訴字第1228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37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另經判刑)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於民國 111年3月1日至000年0月0日間,先由乙○○使用通訊軟體LINE 先與丙○○聯繫,約定以新臺幣(下同)51,000元價格販賣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台兩與丙○○,付款方式為交付毒品 時以轉帳方式支付。雙方合意後,乙○○以通訊軟體LINE指示 推由甲○○於同月5日18時55分許,持約定甲基安非他命數量 至丙○○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6樓住處交付,丙○○因轉 帳額度限制,當場轉帳50,000元至乙○○指定之帳戶,另交付 現金1,000元與甲○○,甲○○取得上開1,000元價金後,於同日 轉交給乙○○收受,而完成本次毒品交易。嗣經檢警追查乙○○ 涉嫌販賣毒品案件,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自動檢舉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 對於本案相關具有傳聞性質證據資料,均未就證據能力予以 爭執(見本院卷第147至150頁),且本案所引用的非供述證 據,也是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其 送東西予丙○○,丙○○打開包裝時,其才知甲基安非他命,因 有需求遂與丙○○討論合購,由丙○○所收取甲基安非他命36公



克中取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其則代丙○○給付乙○○無從 轉帳之現金1000元作為代價,乙○○不知此事及1,000元由其 支付云云。經查:
㈠被告如何因乙○○於111年3月1日至000年0月0日間與丙○○聯繫 ,約定以51,000元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 予丙○○,且收受毒品時轉帳支付價金,而於同日18時55分許 ,如何依乙○○之指示,持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前往丙○○位於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6樓住處交付丙○○,丙○○當場轉帳50 ,000元至乙○○指定帳戶,被告另於同日交付1,000元給乙○○ 之客觀事實,為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所不爭執(見原審 卷第59、63、105至106頁及本院卷第151頁),並有如附表 一、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丙○○之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 年5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乙○○之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數量一覽表在卷可稽( 見111年偵字第8766號卷一影卷第15至19、44、66至69頁、1 11年度偵緝字第2375號卷第33至59頁),上開事實,合堪認 定。
㈡被告知悉乙○○販賣毒品而攜毒前往送交,並無合購 ⒈證人丙○○係以51000元向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由被告送至 證人住處交付,丙○○因轉帳上限5萬元,另1千元以現金交付 被告,被告未曾與丙○○合購一事,此據證人丙○○分於警詢、 偵查及原審審理中為一致之證述在卷。
 ⑴於警詢證以其LINE暱稱為「Chris小克」,與LINE暱稱「小安 」之乙○○對話,其稱:「我在家還擔心我跑掉嗎」、「我會 用手機轉啊」、「等快遞到了,就轉給你」、「看什麼時候 要過來」是詢問乙○○何時要來,他就說會請別人送毒品過來 ,其則會以手機轉帳。乙○○當時傳LINE的好友資訊,其手機 LINE上已經有加過好友,所以才說「我見過他」、「你跟他 說一下,約個6:30」,該好友就是綽號「小佑」的男子, 並與之約當天6點半見面交易毒品。我稱:「我還會再買1-2 台」、「你不是說什麼,有濕的和乾的」是希望乙○○與其保 持聯繫,至於1-2台為詢問毒品價格,「濕的和乾的」為毒 品差別。其詢問乙○○購毒款項支付,而傳訊「你要我拿現金 給他還是轉帳」、「你帳號給我吧」、「到時候轉給你」, 之後乙○○亦有給帳號。乙○○稱:「他到了」、「000-000000 000000」、「改轉中信的好了」是指綽號「小佑」的男子到 其住處,要求轉帳購毒款。因發現轉帳上限50,000元,另外 1,000元是拿現金給小佑的,其遂傳送無法手機轉帳之截圖 並稱:「超過金額啦」、「我轉5萬給你」、「拿1千給他」



等語。乙○○稱:「可以」,其再傳:「我已轉帳新臺幣$50, 000元給您,帳號末五碼00000(000台新銀行),請您確認喔 !(詳細轉帳資訊,請依帳戶顯示為準)」表明轉帳至指定帳 戶完成毒品交易。乙○○是請小佑幫我送1台甲基安非他命至 我的住處,之後小佑將毒品給我後,現場確認重量品質沒問 題,並且也有收到毒品款項51,000元後,小佑就離開了。犯 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中編號6是小安,編號4是當天帶毒品來 我住處交易的小佑等語(見111年偵字第8766號卷一影卷第87 至89頁反面);
 ⑵於偵查中結證稱:曾見過乙○○、甲○○,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 對話紀錄是與乙○○購毒對話,111年3月3日購毒詢價過程為 ,其稱:「你幫我看看,4.8K能不能,我先拿一台」、乙○○ 稱:「我一台拿成本是49」、「超過49就是你要讓我賺的」 ,其以:「2000,好嗎?」、乙○○:「不過我要先叫貨,拿 到了才能過去你那」、「我再看什麼時候拿到跟你說」,如 同訊息所述,最後談定49,000元加2000元買1台甲基安非他 命。於111年3月5日,與乙○○對話紀錄中,其稱:「可以阿 、看你要約幾點,跟我說、不急,我就先做我的工作,反正 你要來的時候提早跟我說」、「我會用手機轉阿,等快遞到 了,就轉給你」、「看什麼時候要過來,跟我說一下」是延 續談定之購毒話題,其問可否送毒品至其住處;於111年3月 5日19時26分許,其轉帳50,000元給乙○○,並稱「超過金額 啦,我轉5萬給你,拿一千給他」,是轉帳交付購買甲基安 非他命之價款,其現場交付1,000元現金給送貨之人,對方 約6點半到達我家並交付毒品給我,交付毒品者為警局中指 認之被告甲○○。乙○○傳送好友訊息,其發現曾加過被告的LI NE,而告知陳建安見過被告,被告送來時其亦覺眼熟。本案 是單純向乙○○購買毒品,並非找乙○○代購或合購,與乙○○、 甲○○沒有任何仇恨、糾紛,亦無故意誣陷他們,111年5月23 日在我住處扣到的甲基安非他命,就是跟乙○○購買這批毒品 等情(見111年偵字第8766號卷一影卷第35至37頁); ⑶於原審審理時證陳:其綽號是Chris小克,約在111年3月5日 前一週,開始跟乙○○討論毒品交易需求,乙○○提及有貨源, 111年3月5日與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價格數量如同警詢 筆錄,筆錄內容均屬實,一問一答製作,確認後簽名。111 年3月5日乙○○請一個朋友幫忙送甲基安非他命過來,當時不 知何人,乙○○將被告LINE給我,其才發現與被告以前有加過 LINE,表示應有認識,但無記憶。當日相約6點半,乙○○稱 被告已經抵達,遂與被告一同上樓至其新北市○○區○○街00巷 0號6樓住處,因覺得被告面熟,而先聊天寒暄後,被告即從



包包拿出甲基安非他命放在桌上,甲基安非他命是用透明夾 鏈袋裝,可以見到內容物,其以電子磅秤,先單獨秤包裝袋 重量,再以毒品總重扣掉包裝袋重量,確認甲基安非他命有 35公克才付錢,因為轉帳至多50,000元,當被告面轉帳50,0 00元給乙○○,並有交付1,000元現金給甲○○,交易毒品是一 手交錢一手交貨。當天被告交付3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後,其 並未再拿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LINE 對話紀錄,是我與乙○○的對話記錄,內容就是有關這次毒品 交易,對話紀錄提到1台是指35公克,乙○○通知被告抵達, 先給一帳號,後又改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其電子磅秤秤完 毒品重量無誤後,轉帳50,000元至乙○○帳戶,並傳轉帳訊息 截圖,也提及交1000元給被告,乙○○回覆收到等節;只有跟 乙○○買過此次,交易完成,被告亦僅此次幫乙○○送毒品,並 未與被告合購毒品,1,000元是我交給甲○○的,如附表一所 示之LINE對話紀錄也提到我另外交1,000元給甲○○,其實際 作為跟上開LINE對話紀錄是相符的等語(見原審卷第85至94 頁)。
⒉參以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就其以LINE暱稱為「安」,與L INE暱稱「Chris小克」丙○○,於111年3月5日前已談妥其以1 台51,000元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丙○○,當日丙○○告知會在家 中等,其將被告之LINE資料傳出,丙○○表示見過被告,並約 定6時30分交易,其遂傳送丙○○LINE聯絡資料予LINE暱稱「 佑」之被告,且傳訊告以:「新北市○○區○○街00巷0000號( 松柏華夏)」、「他跟你約6點半」,請被告6點半時幫忙送 一台(3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之後被告傳訊:「幫我跟他說 我在路上了」、「到了會敲他」、「抵達」係指小佑說他已 經在路上了,叫我先跟小克說,後來他就說他到了。其回以 被告:「他轉帳給我,我確認後再離開」、「目前進行到哪 個階段了」,是要被告等其確認收到丙○○轉帳給我的款項後 再離開,且問毒品有無交易完成。被告隨回覆稱:「他剛秤 重」、「現在試」,其又傳:「他如果手機網銀沒辦法,就 叫他領現金出來給你」係指因為金額51,000元無法一次轉帳 ,如果不行請小克領現金出來交給被告。其訊息稱:「他說 轉5萬」、「拿一千給你」、「收到了」係指丙○○轉帳50,00 0元,剩下1,000元現金會拿給笨告。被告回稱:「ok」、「 等他拿1000給我」、「拿到」係指小佑(即被告)確定有收 到1,000元現金。其於當日透過被告有以51,000元價格,販 賣3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給丙○○,完成甲基安非他命交易, 丙○○轉帳50,000元給我,拿1,000元給被告,被告知道送甲 基安非他命給買家,其有告知被告丙○○是買毒客人,被告隔



幾日天有交還1,000元現金等情在卷(見111年偵字第8766號 卷一影卷第80至81頁反面、111年偵字第8766號卷一影卷第5 3頁正反面)。
 ⒊上開證人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均為與乙○○達成以510 00元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台之買賣合意,約定由乙○○指定被 告攜至丙○○住處交付,丙○○收受毒品檢視後,以轉帳5萬元 至乙○○指定帳戶,以給付1000元現金予被告之方式支付價金 ,並無與被告合購一事,均為相同之證詞,其與被告素無任 何仇隙或糾紛;證人乙○○亦於警詢及偵查中亦為與丙○○約定 上開交易委由知情之被告前往交付毒品並收受1000元部分價 金之證詞,乙○○與被告本為熟識友人(見原審卷第107頁) ,且能就身體隱私處開玩笑(見附表二編號2),乙○○亦無 誣陷之理;加以有上開被告與乙○○、乙○○與丙○○間之對話紀 錄可資佐憑,是證人二人所述,內容相當,又有通話紀錄補 強,應實在可信。進而交互審視,被告明知乙○○販賣毒品, 赴交丙○○毒品且收取部分價金,其於上開時、地,與乙○○基 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以參與交付毒 品、收受部分價金之行為分擔,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丙 ○○,已可認定。
㈢按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之行為, 為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事,倘非有利可圖,被告絕無平白甘 冒被查緝重罰之高度風險,而販賣毒品之理,是其販入之價 格當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或販入毒品之價格較換取其他財 物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賺取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 合理認定。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 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 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 否充裕、販賣者是否渴求資金、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 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而異其標準,並 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價量俱臻明 確外,委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 之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 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 係外,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 卻販賣犯行之追訴,倘被告未因販賣上開毒品而從中牟利, 當無冒險購買昂貴毒品及耗時費力聯繫之理。故除行為人坦 承其買、賣之差價,或扣得販入、賣出之帳冊可資比對外, 不能因其未吐實,致無法精確計出差額,就否定其有營利之 意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各級毒品罪,以意圖營利而



就毒品賤買貴賣為主觀構成要件,「意圖營利」與「獲利」 (營利意圖之實現)別為二事,前者係主觀構成要件之認定 ,不問事實上是否果有獲利,祇須構成要件行為,係出於營 求利益之主觀意圖即足。又參與以意圖營利為主觀構成要件 之犯罪者,縱僅其中部分正犯有此意圖或積極目的,倘其他 正犯就該正犯主觀意圖或目的有所認識而無異見,則全部正 犯彼此之主觀意思即具有一致性,自仍應同負其責而成立共 同正犯。蓋形成同心一體犯意聯絡之共同正犯,彼此於規範 評價上並非異心別體之他人,故其營利之意圖初無分為自己 或為他人而有相異評價之必要,縱使犯罪結果僅具有此目的 之部分正犯實際獲利,其他正犯在共同參與犯罪之評價上, 亦無不同(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00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依證人丙○○前開證述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乙○○與丙○○間之 LINE對話紀錄,可知本次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共犯乙○○取 得之成本為49,000元,其加價2,000元,以51,000元販賣給 購毒者丙○○,是本次販售毒品之價格已高於進貨成本,堪認 乙○○就本次販賣毒品行為,確有從中獲得利差之營利意圖, 被告已參與販賣毒品之交付毒品、收取部分價金等構成要件 行為,並對於共犯乙○○販賣毒品營利之意圖有所認識而無異 見,其與乙○○間之主觀犯意即具有一致性,被告與乙○○間主 觀上有犯意聯絡,自同有此意圖。縱事後被告並未分得本次 販毒價金或任何利益,亦不影響其共同正犯之成立。 ㈣被告辯解之論駁
 ⒈被告如何明知為毒品而經乙○○通知至丙○○住處交付毒品且收 取部分價金一事,已經證人乙○○具結證述在卷(見上開偵卷 影卷第53頁反面)。證人丙○○於原審審理中亦證以被告所交 付毒品置於透明夾鏈袋內,觀之即明一事(原審卷第59頁) 。再參以附表二編號4所示111年3月5日19時1分至31分被告 與乙○○通話,其中乙○○:目前進行到哪個階段了?甲○○:他 剛秤重。現在試。乙○○:好喔。甲○○:嗯等語。可見丙○○檢 視所購甲基安非他命當時,被告在旁,倘為被告斯時始知為 毒品,以毒品查緝之嚴厲,被告理應傳訊乙○○或訝異或責怪 乙○○怎會讓其交付毒品,卻反此不為,竟平和回應丙○○正在 秤重,甚至完成交易後之111年3月10日被告並與乙○○談及販 賣毒品、買毒者賒欠款項、交易風險(見附表二編號5所示對 話),以販賣毒品罪責之重,被告既未曾抱怨乙○○要其交毒 所為之不是,更遑論責怪讓其交付毒品之恐深陷囹圄,被告 顯已知悉當日所交付者為毒品,以致對此毫不在意亦隻字未 提,乙○○與丙○○上開所證,要屬可採。證人即乙○○於原審審 理時改證稱:被告事先不知道我叫他送的東西是甲基安非他



命,等其抵達丙○○住處才知情,當時用紙箱把毒品包得很大 箱,另置其他重量物品,外表看不出來內容物是什麼,再交 給甲○○送過去,甲○○抵達現場後,在LINE的電話裡面才跟他 講是甲基安非他命云云(見原審卷第96至98頁),不但與其 自己原先所證及證人丙○○之證述不符,且被告係騎乘機車到 場(見附表二編號4所示111年3月5日18時27分至52分對話) ,大件貨品反不易載運,甚至本案買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重 35公克,成本價高達49,000元,價值非微,乙○○當清楚告知 被告所送包裹之內容物並囑咐其妥善保管、躲避警方查緝, 乙○○事後改稱之證言,與常情有違,顯為迴護之詞,不值憑 採。即使被告於交付當場始知為甲基安非他命,被告不為異 議或離去,仍完成交付及收取價金,更屬事後參與犯行,亦 無礙其共同販賣之認定。是被告辯稱不知乙○○要求轉交之物 為毒品云云,自不足信。
 ⒉證人丙○○已明確證稱:我並沒有跟甲○○合購毒品,我沒有拿1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給甲○○,1,000元是我交給甲○○的等語如 前,並有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111年3月5日18時27分至19時28 分之乙○○與丙○○間對話紀錄中,丙○○傳送:「拿1千元給他 」等語,乙○○回以:「可以」等語,及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1 11年3月5日19時1分至31分乙○○與被告間對話紀錄,乙○○傳 送:「他說轉5萬,拿1千給你」等語,被告回以:「嗯嗯, 對,單筆金額限額」等語,乙○○回覆:「收到了」等語,被 告再傳送:「OK,等他拿1000給我,OK,拿到」等語,已詳 前述。被告前於原審未提及丙○○係秤出有36公克毒品而將多 出1公克與其合購(見原審卷第59頁),於本院改以此情為 辯,啟人疑竇,何況丙○○從未論及乙○○有多給之情,所辯無 從置信。果有被告於本院所辯丙○○稱出多1公克之事,以1公 克超過1000元之價格,被告在旁觀看,豈能不立即傳訊乙○○ 告知處理,何況丙○○幾經聯繫乙○○談妥買賣又要被告交付, 自無再將其中1公克轉與被告之理,尤其由如附表二所示之 乙○○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可知,乙○○會因心事尋求被告下 班後前來陪伴、二人會詢問對方用餐與否並代購食物、被告 並以乙○○之生日設定其個人密碼,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坦言 :我跟乙○○是很好的朋友,我很關心他,那段時間我們幾乎 每天碰面,會聊天等語(見原審卷第107頁),可見二人交 情匪淺,且被告知悉乙○○販毒,由前述二人於111年3月10日 對話,被告對此知之甚稔,如有需要,直接向乙○○拿取即可 ,以其2人間之親密關係,或能以成本價或得免費取得,被 告當無大費周章送至丙○○家中再合購之理,此種迂迴之舉不 符常情,被告辯稱抵達丙○○住處後,始與丙○○達成合資購買



毒品1公克云云,不但與乙○○、丙○○所證歧異,更未符合一 般事理。另詳究乙○○既承諾丙○○前往交付毒品,運費自為買 賣價金所包括,丙○○絕無額外負擔之可能,而被告依其與乙 ○○對話係關於車胎部分,騎乘機車前往(見附表二編號4所 示111年3月5日18時27分至52分對話),丙○○更無補貼被告 車馬費之必要,被告前於原審辯稱丙○○補貼其租車費用,因 遭發現與事證不符後又改稱係事後與丙○○討論之失誤云云( 見本院卷第155、156頁),被告一再變更辯詞,更足見其臨 訟之詞均難能憑信。凡此,被告所為與丙○○合資購買一事, 乖離常理而不足取。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顯不足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又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 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共同正犯
  被告與共犯乙○○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㈢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固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入 監執行,於107年9月6日易科罰金出監而執行完畢等情,此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1頁),被告 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經判處徒刑之前案 ,與本案雖均為毒品案件,但罪質不同,犯罪情節、動機、 目的、手段有異,尚難認其本件犯行有惡性重大或對刑罰反 應力薄弱之情形,爰裁量不加重其刑,但仍得作為量刑審酌 事由。
⒉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 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 1165號、69年度台上字第291號判決意旨參照)。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 以下罰金。而另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 ,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 ,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 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 此類犯罪,所設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 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 ,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 ,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本案 被告所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僅丙○○1 人,次數僅有1次,其又未朋分得價金或任何利益,堪認被 告之主觀惡性或造成毒品擴散之危害較低,與大量散播毒品 之大盤、中盤毒販相較,顯然有別,並參酌被告自承高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電信業月收入約35,000元並需扶養母親 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54頁),科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之法定罪低本刑10年,仍有情輕法重,在客觀上 顯然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尚有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 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參、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判決以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證明確, 並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為上開共同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助長毒品流通,恐危害他 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自承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從事電信業月收入約35,000元並需扶養母親之生活狀況,及 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年,並就被告於原 審審理時自承與乙○○聯繫交毒品給丙○○,所使用手機搭配門 號0000000000號,並未扣案等語(見原審卷第107頁)。則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1張),既為 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 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至共犯乙○○處、購毒者丙○○處所扣得之物, 乙○○販賣毒品等案件另案審理中(原審111年度訴字第677號 、第1382號),丙○○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另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11年10月21日至113年3月19日,緩起訴期 間尚未屆滿,此等扣案物分為乙○○、丙○○上開案件之重要證 物,認暫不宜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又本案被告與共犯乙○○ 共同販賣毒品與丙○○,丙○○雖以轉帳及現金支付價金合計51 ,000元,但均由共犯乙○○取得,被告並未分得任何犯罪所得 ,亦不諭知沒收。經核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及沒收均屬 妥適,應予維持。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於111年3月5日受乙○○所託將包裹交



給丙○○,到丙○○住處交付包裹後才發現裡面裝的是安非他命 ,運送毒品非常危險,絕不可能用1包夾鏈袋裝著四處亂跑 ,又丙○○在秤安非他命數量時,發現為36公克,非當初約定 之35公克,一般1台是35公克,丙○○證詞明顯,不可能弄錯 ,剛好丙○○身上少1千元,所以就以1千元賣給被告,雙方怕 惹上官司,並為讓價格合理,才讓被告說中間差額是被告以 IRENT租車代步租金作為跑路費,然而當天被告是騎機車到 丙○○住處,中間跑路費不復存在,此部分顯屬當初串證時未 考慮周延之處,況丙○○原審證述到一半,忽向法官詢問證人 拒絕證言權相關規定,顯有規避自行涉犯販賣二級毒品罪嫌 ,其所述不可採。被告主觀上無販賣意圖,客觀上僅係運送 包裹,無販賣二級毒品之犯行,其身處同志圈長期受壓制壓 抑、社會宰制,對於自我認同的不諒解、社會觀感的疑惑、 霸凌等等,才不小心接觸毒品,且須扶養母親,主張無罪云 云。
三、被告明知為乙○○之毒品交易而同意至丙○○住處交付毒品並收 受價金,業經證人乙○○於警詢、偵查及證人丙○○歷次證述在 卷,且有各自之間如附表一、二之對話紀錄可憑,被告與乙 ○○有共同販賣之行為,俱詳前述。縱使丙○○秤出為36公克毒 品,即便有多於約定重量,亦屬乙○○與被告請求丙○○返還之 問題,或更改交易價格,衡情豈會由被告出資合購,而被告 並無合購之事,業經詳述如前。何況被告事後確有接觸丙○○ 試圖串供之舉措,亦經證人丙○○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93頁 ),被告不斷翻異所辯,不足採信。其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 罪,要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文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附表一:乙○○與丙○○間LINE對話紀錄內容:(見111年度偵緝字第2375號卷第33至37頁)編號 時間 內容摘要 1 111年3月1日19時20分至22時14分 丙○○:最近4.5K有沒有機會啊? 乙○○:我還沒拿到這個價格。    目前我拿4.9K。 2 111年3月2日0時0分至1分 丙○○:你就拿4.9喔?    是蠻高的。 乙○○:對啊。 3 111年3月3日22時9分至23時27分 丙○○:你幫我看看,4.8K能不能,我先拿一台。 乙○○:我就拿49了,我怎跟上面殺,除非拿一個大學。 丙○○:大學能到多少啊? 乙○○:不清楚,只知道拿12台價格都一樣,除非拿大學才有可能便宜。一個大學等於7台。你也不可能拿這麼多吧。 丙○○:嗯嗯,那你要給我多少,1台。 乙○○:現在外面一台行情是58-60都有人買單。你要的話,就看你想讓我賺多少啊。 丙○○:我問你啊,我又不是外人。 乙○○:我一台拿成本是49。 丙○○:就當你幫忙,順便來我家玩囉。 乙○○:超過49就是你要讓我賺的。 丙○○:我們這麼久沒見。 乙○○:是啊。 丙○○:2000,好嗎? 乙○○:哈哈,我能不要嗎,哈哈。    不過我要先叫貨,拿到了才能過去你那。    因為我剛出了一台。 丙○○:不急。    你幫忙我就很開心啦。    你是要今天啊?    看要哪天。 乙○○:今天也無法吧。 丙○○:你跟我說。 乙○○:上面沒有晚上送。 丙○○:我今天也不行。    我怕你說現在啦。    所以,看你要約哪天。    提前跟我說,我才好請假。 乙○○:好喔,可能也是這幾天。 丙○○:提前說唷。    怕沒辦法請假。 乙○○:好喔。    我在看什麼時候拿到跟你說。 4 111年3月5日9時36分至10時57分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我這兩天都要加半天班,週一補休。    週一會太晚嗎?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可以啊。    我原本是打算要跟你玩。    如果急的話,那就先拿貨,才不會卡到你。    因為要上班不能玩。 乙○○:(收回一則訊息) 乙○○:(收回一則訊息) 乙○○:(收回一則訊息) 111年3月5日13時19分至16時3分 丙○○:我在趕提案,你有空過來嗎?    看你要約幾點,跟我說。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不急,我就先做我的工作。    反正你要來的時候,提早跟我說。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可以啊。    看你方便。 乙○○:(收回一則訊息)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我在家,還擔心我跑掉嗎? 乙○○:(收回一則訊息)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我會用手機轉啊。    等快遞到了,就轉給你。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嗯嗯。    看什麼時候要過來。    跟我說一下。 乙○○:(撥打語音通話46秒) 111年3月5日16時27分至57分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我見過他。 乙○○:(收回一則訊息)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哈哈,我是想不太起來。    不過賴的上面名稱有記號。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他等等就要出發啦?    這麼快。 乙○○:(收回一則訊息)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你跟他說一下,約個6:30。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我還會再買啦~~乖乖。    我還會再買1-2台。    你不是說什麼,有濕的跟乾的。    這次呢?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好。    對了。    你要我拿現金給他還是轉帳。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你的帳號給我吧。    到時候轉給你。 111年3月5日18時27分至19時28分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傳送OK符號) 乙○○:(收回一則訊息) 乙○○:(收回一則訊息) 丙○○:(傳送OK符號) 乙○○:他到了。    000-000000000000。    改轉中信的好了。 丙○○:好喔。 乙○○:試的如何。 丙○○:你收一下。    51000。 乙○○:好。    轉了? 丙○○:賺了。    轉了。    因為不是約定帳號。    可能要白天吧。 乙○○:不會吧。    就算不是約定帳號也一樣會顯示啊。    .... 丙○○:(傳送截圖一張)    超過金額啦。    我轉5萬給你。    拿1千給他。 乙○○:可以。 丙○○:害我緊張一下。    我已轉帳新臺幣$50,000元給您,帳號末五碼00000(000台新銀行),請您確認喔!(詳細轉帳資訊,請依帳戶顯示為準)。 乙○○:收到。 丙○○:(傳送讚符號)  




附表二:乙○○與甲○○間LINE對話紀錄內容:(見111年度偵緝字第2375號卷第39至59頁)編號 時間 內容摘要 1 111年1月7日19時4分至8分 乙○○:你在哪? 甲○○:在上班。    怎麼了。 乙○○:沒事啊,我在papa無聊,你下班來陪我好不。 甲○○:怎麼了?發生什麼事。 乙○○:沒事,想他而已。 111年1月7日19時11分 乙○○:明明很想跟他一直說話,會客時卻什麼都說不出口,只是不想他在裡面了還一直掛心我的事。 111年1月7日22時38分至39分 甲○○:那你來找我啊。 乙○○:你在哪? 111年1月7日23時11分 甲○○:俐夏。 111年1月7日23時16分 乙○○:西門日記樓上?    111年1月7日23時22分至23分 甲○○:(未接來電) 乙○○:(撥打語音通話1分12秒) 111年1月7日23時27分至29分 甲○○:(撥打語音通話)    (傳送雞排價目表照片) 乙○○:香雞排。    原味。    脆薯。 甲○○:(撥打語音通話18秒) 111年1月7日23時35分 乙○○:2002。 甲○○:(未接來電) 2 111年2月13日15時39分 乙○○:我出門一下。    傍晚回來。 111年2月13日17時57分 甲○○:好。    我起床了。    謝謝晚餐。 111年2月13日18時45分至19時16分 乙○○:好喔。    我等要回去了。 甲○○:好。 乙○○:你晚餐要吃什麼? 甲○○:我剛吃完鍋貼。    還不餓。 乙○○:好。 111年2月13日19時35分至46分 乙○○:幫你買了珍奶,    小珍珠呦~    好ㄘ。 甲○○:好唷。    有跟你胸前那兩顆珍珠一樣好ㄘ嗎?    沒有我不要喔。 乙○○:...@欸。    彭哥,等下會來喔,哈。 甲○○:ok啊。 乙○○:然後等下我叫了披薩,要給我吃玩喔。 3 111年2月26日3時43分至4時11分 甲○○:到家。 乙○○:好喔。 甲○○:安仔。 乙○○:? 甲○○:預計明早我們要去醫院。 乙○○:嗯嗯。 甲○○:再去陪你退房。    下午國稅局。 乙○○:好。 甲○○:然後陪你去開實體帳戶。 乙○○:國稅局幹嘛?    不是勞保局嗎? 甲○○:對吼。    勞保局。    晚安。 乙○○:晚安。 4 111年3月5日12時9分 乙○○:小佑,手機螢幕鎖密碼多少? 111年3月5日12時51分至13時23分 甲○○:0307的樣子。    你先不要把手機重置喔@@    房間幾號~ 乙○○:(收回一則訊息) 甲○○:.....為什麼要在5樓.... 乙○○:高級啊。 甲○○:......    5樓最陰了。 乙○○:你在樓下喔。 甲○○:還沒。    我等等回去。    (傳送一張房間照片)    一起浪費錢。 乙○○:...    我快忙死了,你還在外面玩。 甲○○:玩咖稱啦。    林北已經很久不知道什麼叫做玩。 乙○○:吐舌頭。 111年3月5日14時58分至15時44分 甲○○:你吃了沒? 乙○○:還沒。 甲○○:好。    我買回去。 乙○○:終於肯回來了齁。 甲○○:哪有不肯啊。    想吃三商巧福嗎?    (傳送菜單照片兩張)    (撥打語音通話11秒) 乙○○:咖哩雞肉。 甲○○:飯要加量嗎?    (撥打語音通話7秒) 乙○○:小佑,密碼不對。    有6碼。 甲○○:你的生日。    880105。 乙○○:真假。    你射我生日。 甲○○:對嗎? 乙○○:88是殺小。 甲○○:我那時候記成你88年次。    這樣張家豪就不好破解了。 乙○○:15分鐘才能再試。 甲○○:嗯。    (撥打語音通話28秒) 乙○○:(傳送明治巧克力收納盒照片一張) 甲○○:另一面。   乙○○:(傳送明治巧克力收納盒照片一張) 甲○○:我快哭了。 乙○○:幹嘛。 甲○○:找好多天都沒找到。 乙○○:找到什麼? 甲○○:這個啊。    好像下架了。 乙○○:你不記得送我了? 甲○○:你覺得有可能嗎?    我是要再買一個。 乙○○:你自己說的捏。 甲○○:(撥打語音通話5分1秒)    (未接來電)    (未接來電)    (撥打語音通話2秒) 乙○○:(撥打語音通話1秒) 甲○○:(撥打語音通話32秒) 111年3月5日16時29分至17時9分 乙○○:(傳送聯絡資訊「Chris小克」)    (收回一則訊息)    新北市○○區○○街00巷0000號(松柏華廈)。    他跟你約6點半。 甲○○:嗯嗯。 111年3月5日18時27分至52分 甲○○:安仔。    幫我跟他說我在路上了。    到了會敲他。 乙○○:好。 甲○○:好想換胎。    我騎超快。    超怕滑車。 乙○○:小心一點啦。 甲○○:抵達。 乙○○:好。    他轉帳給我,我確認後再離開。 甲○○:ok。 111年3月5日19時1分至31分 乙○○:(撥打語音通話10秒)    目前進行到哪個階段了? 甲○○:他剛秤重。    現在試。 乙○○:好喔。 甲○○:嗯。    我等等要去公司。 乙○○:你不是辭職了。 甲○○:然後附近門市取貨。 乙○○:還有公司!    自慰杯喔? 甲○○:繳交離職的相關資料。    yes。 乙○○:嗯嗯嗯。    好喔,車小心一點騎啦,很怕你受傷。    要是小佑怎怎麼了,我去哪裡生一個小佑出來啊。 甲○○:你不用生一個小佑。    把現在這個顧好就好。    當然是換輪胎了啦。    我晚點去車行問看看。 乙○○:手機架你也順便拿去叫車行一起換啊。 甲○○:那個自己換就好。    有收到了嗎? 乙○○:還沒。 甲○○:嗯。    你再看看。 乙○○:還是沒。    他說什麼因為不是約定帳號。    可能要白天。 甲○○:沒這回事。    我問。 乙○○:手機網銀應該沒差吧。    對啊。    他如果手機網銀沒辦法,就叫他領現金出來給你。 甲○○:好。    找到問題點了。 乙○○:嗯,他說轉5萬。    拿一千給你。 甲○○:嗯嗯。    對。    單筆金額限額。 乙○○:收到了。 甲○○:ok。    等他拿1000給我。    ok。    拿到。    掰。 5 111年3月10日0時8分至1時44分 乙○○:我把你賴給上次萬隆那位,他朋友找幫打。 甲○○:嗯嗯。 乙○○:錢呢? 11年3月10日2時23分至2時41分 甲○○:現在你的另一個身分是討債集團。    追很兇捏。    才剛睡醒錢在身上等等去存。 乙○○:剛付了12萬多出去,我很窮捏。    你睡到剛剛喔。 甲○○:嗯。 乙○○:(傳送語音訊息5秒) 甲○○:也終於去剪頭髮了。 乙○○:(傳送語音訊息5秒) 甲○○:你給我的儷夏根本沒有人來跟我一起糟蹋跟擾亂。    浪費了。 乙○○:你也知道。 甲○○:(傳送一張房間照片)    幹。    睡覺連棉被都沒蓋冷醒。    欸...你真的先低調一點。 乙○○:我知道。 甲○○:不要出這麼快這麼兇啦。    如果要你先不要賣你可以嗎? 乙○○:我也不想,也一堆客人用欠的。 甲○○:先不要賣就不會有欠了。    最主要是"賣"的這個行為。 乙○○:都拿了,還拿這麼多。 甲○○:每一個交易就是一個風險。    我就是聽到你剛剛又把身上的錢全去拿貨,我才這樣跟你說。    fish的那些事情你也都在旁邊看著。 乙○○:突然好感慨。    怎辦。    對了,我有跟你說魚不在了嗎? 甲○○:這樣嘮叨你,你應該也覺得很煩。 乙○○:昨天去看他,沒看到他了。 甲○○:你不是說他有機會出來嗎?    那他移去哪? 乙○○:嗯啊,一個月後,就出來了。 甲○○:他去勒戒。 乙○○:新店戒治所。 甲○○:對吧。 乙○○:嗯。 甲○○:嗯。 乙○○:我這邊有寫好的信,但一直忙到現在還沒去投信箱。 甲○○:你身上這些出一出,就先別再拉貨了。    跟彭哥說不要再丟給你了。    你已經被盯上,也為了他好。    你先休息。    這樣路才走得長遠。 乙○○:恩。    你好嘮叨喔。    要來嗎? 甲○○:靠杯喔。    身邊的朋友一個一個這樣不見。    很煩真的很煩。    先不要...我現在心情沒有很好,我想自己靜一下。 乙○○:藉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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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