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調字,112年度,124號
ULDV,112,調,124,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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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林兆善

代 理 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苑勵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 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 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全體共有 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坐落雲林縣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296、297地號土地),惟 查296地號土地為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苑勵、訴外人林老世所 共有,297地號土地為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仁皇、林老世所共 有,林老世於起訴前之民國38年4月3日已死亡,聲請人雖已 具狀改列林老世之繼承人即陳淑珍陳丁安陳孟麗、莊元 鴻、王美嬌吳振豐吳金水吳靜雯吳文鵑、吳枇杷為 相對人,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林老世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全戶謄本手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所示,林老世之子女 為訴外人即次男林竹山與訴外人即長女林愛,林竹山之父親 為林老世,母親為林王却(楊氏却),林愛之父親為林老世 ,母親為林吳不蝶。又林竹山已於59年9月21日死亡,林竹 山之除戶謄本似記載林竹山尚有同母異父之胞兄即訴外人楊 得意,而林竹山死亡後倘其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則其 是否尚有繼承人即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即有查明之必要, 然此未據聲請人查明陳報。茲再以本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20日內補正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即林竹山之繼 承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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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