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無效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07號
ULDV,112,訴,407,2023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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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金朴




上列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即原告)李坤錦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素秋間因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9 月15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1,304,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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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