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天佑
訴訟代理人 林炎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美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2號請求
借名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37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
,上訴人僅繳納34,615元,尚不足2,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