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均鴻即被繼承人李錦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陳報歷年執行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內容為何?並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
二、提出被繼承人國稅局財產清冊。
三、如被繼承人已無遺產待處理,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