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2年度,116號
ULDV,112,簡,116,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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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永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宏
訴訟代理人 簡世昌
被 告 陳科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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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䥶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