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16號原 告 永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晉宏 訴訟代理人 簡世昌 被 告 陳科僑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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