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31號
ULDV,112,消債更,131,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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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許瑛元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 ,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許瑛元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本 到院。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 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民國112年4月至1 12年9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 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提出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不得以聲請人自行提 出之切結書替代)。
㈥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0年10月7日 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 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 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由該承保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之金額為若干?之證明文件,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㈧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老農年金) 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 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 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 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提出聲請人名下汽車(即車牌號碼0000-00、VOLVOT廠牌、1993 年出廠)之行照及現值估價單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 款證明。
 另請查明本件聲請『調解』時列有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而 本件聲請『更生』時列有債權人「國泰『世華』產物保險」,請查 明正確債權人之名稱為何?並提出完整且正確之債權人清冊。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 公告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 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 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



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水電費、加油費用之收據等) ,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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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