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秀鳳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 同)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公 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 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 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 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均勿用影本代替);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請說明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車輛之現值為何?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 、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 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 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 項。
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2年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 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
說明聲請人母親劉滿妹有幾名法定扶養義務人,並證明其有受 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暨提出聲請人母親劉滿妹之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簿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財產所得資料。提出聲請人及配偶王瑞海、長女王乙淳、次女王佩茹、長子王 志城、次子王曜琳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渠等之 財產所得資料。並說明聲請人配偶王瑞海「目前」是否有工作 ?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 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 工作收入若干元?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 項。又王瑞海於民國95年間罹患急性肝硬化後,有無領取失業 給付或其他社會救助或補助?期間、數額?有無領取保險給付 ?賠償之金額?以及目前之治療情形?每月尚須支出之醫療費 用?並提出相關證明。
提出聲請人及長女王乙淳、次女王佩茹、次子王曜琳,受扶養 人母親劉滿妹、配偶王瑞海、長子王志城使用之各金融機構( 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 含自110年9月27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聲請人及長女王乙淳、次女王佩茹、次子王曜琳,受扶養人母 親劉滿妹、配偶王瑞海、長子王志城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 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 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0年9月27日起迄今所有證 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 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 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提出聲請人及長女王乙淳、次女王佩茹、次子王曜琳,受扶養 人母親劉滿妹、配偶王瑞海、長子王志城之「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 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 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 約金為何?又請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 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現是否仍為有效保單?每期應繳 納之保費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另請說明聲請人及長女王乙 淳、次女王佩茹、次子王曜琳,受扶養人母親劉滿妹、配偶王 瑞海、長子王志城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 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說明聲請人及長女王乙淳、次女王佩茹、次子王曜琳,受扶養 人母親劉滿妹、配偶王瑞海、長子王志城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 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 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25,766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含扶養費用)24,269元後已幾無餘額,聲請人怎有餘裕可供清 償債務?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 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 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