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22號
ULDV,112,消債更,122,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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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秀鳳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 同)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公 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 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 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 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均勿用影本代替);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請說明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車輛之現值為何?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 、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 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 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 項。
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2年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 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
說明聲請人母親劉滿妹有幾名法定扶養義務人,並證明其有受 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暨提出聲請人母親劉滿妹之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簿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財產所得資料。提出聲請人及配偶王瑞海、長女王乙淳、次女王佩茹、長子王 志城、次子王曜琳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渠等之 財產所得資料。並說明聲請人配偶王瑞海「目前」是否有工作 ?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 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 工作收入若干元?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 項。又王瑞海於民國95年間罹患急性肝硬化後,有無領取失業 給付或其他社會救助或補助?期間、數額?有無領取保險給付 ?賠償之金額?以及目前之治療情形?每月尚須支出之醫療費 用?並提出相關證明。
提出聲請人及長女王乙淳、次女王佩茹、次子王曜琳,受扶養 人母親劉滿妹、配偶王瑞海、長子王志城使用之各金融機構( 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 含自110年9月27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聲請人及長女王乙淳、次女王佩茹、次子王曜琳,受扶養人母 親劉滿妹、配偶王瑞海、長子王志城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 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 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0年9月27日起迄今所有證 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 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 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提出聲請人及長女王乙淳、次女王佩茹、次子王曜琳,受扶養 人母親劉滿妹、配偶王瑞海、長子王志城之「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 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 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 約金為何?又請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 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現是否仍為有效保單?每期應繳 納之保費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另請說明聲請人及長女王乙 淳、次女王佩茹、次子王曜琳,受扶養人母親劉滿妹、配偶王 瑞海、長子王志城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 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說明聲請人及長女王乙淳、次女王佩茹、次子王曜琳,受扶養 人母親劉滿妹、配偶王瑞海、長子王志城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 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 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25,766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含扶養費用)24,269元後已幾無餘額,聲請人怎有餘裕可供清 償債務?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 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 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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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