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21號
ULDV,112,消債更,121,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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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劉廷軒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 ,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及1個月內申請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㈤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建大輪胎公司」?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 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若有,請提出領有年終及三 節獎金之證明,並請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更生前6個月(即112 年3月至8月份)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劉偉燄林碧珠於郵局、銀行、農 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9月27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 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劉偉燄林碧珠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 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㈧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劉偉燄林碧珠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 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聲請人若曾以車 號000-0000號、光陽牌、2016年式之普通重型機車供債權人合 迪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之擔保,並請提出該車輛之機車行車執照 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請提出受扶養人劉偉燄林碧珠之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最近1個月內申 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本」(勿以 影本代替)。
說明受扶養人劉偉燄林碧珠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 人劉偉燄林碧珠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 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前置 協商」、結案原因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 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 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 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劉偉燄林碧珠「目前」每月 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 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 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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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