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110號
ULDV,112,家親聲,110,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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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黃辰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依聲請人請求給付之扶養費金
額,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惟聲請人僅
繳納聲請費壹仟元,而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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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