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10號聲 請 人 黃辰富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依聲請人請求給付之扶養費金額,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惟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壹仟元,而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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