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許景賀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乙○○與林素瑛(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1年2月4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 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收養人林素瑛(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養子,現因養母已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 ,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 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有前開書證附卷可稽,堪信 為真實。又據聲請人於本院112年9月27日訊問時到庭陳稱略 以:「(問:為何要終止收養?)我不想繼承養母的遺產, 所以要終止收養,我有在桃園地院聲請拋棄養母的繼承權。 (問:你出生就被收養?)對,我從小就住在本生父母家, 沒有住在養母那裡,跟養母的子女都不認識。(問生父母: 你同意乙○○終止收養?)同意,回復原來父子關係,我們本 來就住在一起,感情很好。(問生父:你的二個小孩甲○○、 丙○○都有同意?)同意。(問聲請人:你不是已經結婚了, 配偶是否知道這件事?)去年我結婚了,我太太跟我都是住 在本生父母家裡,至今一年多了,她有同意這件的終止收養 。另聲請人之原生及收養家庭之其他兄弟姊妹亦有具狀表示 同意本件終止收養,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在卷足憑。 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原生家 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 形。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許可 終止其與收養人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且自 本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