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5425號
ULDV,112,司執,35425,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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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542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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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志瑋
債 務 人 江永明即江清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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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及勞保等資料,並 聲請於查詢有效果時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惟該第三人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則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又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為嘉義市,應由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 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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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