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510號
債 權 人 黃如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美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 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黃如玉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2年9月5日、112年9 月22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足以釋明本件債權之文件及約定還款日期或已 定一個月以上期間催告期還款,該通知已於112年9月17日、 112年9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