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9號
ULDV,112,勞簡,9,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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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楊景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弘瑋即元祥油漆工程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於勞動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依原告起訴主張其請求之項目均引用原告向本院陳報
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復依上述調解紀錄之記
載,可知原告請求項目為工資、加班費及為被告代墊之費用
,共計新臺幣(下同)283,079元,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基此,原告上述請求除代墊費用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278,67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本
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987元(計算式:2,980元×2
/3=1,9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
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核計為1,103元(計算式:3
,090元-1,987元=1,103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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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