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3號
ULDV,111,重訴,63,2023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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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江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浚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芳丞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狀未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不合程式;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30,43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8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及補正,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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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芳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