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調字,111年度,130號
ULDV,111,調,130,2023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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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調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吳政宏
代 理 人 林金陽律師
相 對 人 林科廷
林小義
吳永林
吳進旺
林桂萱(即林森仁之繼承人)

徐瑛雯
代 理 人 林奕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
日所為解決方案,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解決方案當事人欄中關於「林桂萓」記載,應更正為「林桂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民事解決方案,其性質與裁定無異,並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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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