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1年度,130號
ULDV,111,簡,130,2023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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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陳曉萱
被 告 李俊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勳
鄭誌展
孟軒
蕭發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 惟112年10月5日適逢小犬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 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可稽, 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 無法續行,依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 行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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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