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2號
原 告 張家宜
被 告 何景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