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玟坤
戴智軒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錦龍律師
鄭廷萱律師
陳政輝
鍾紹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319
號、第8489號、第8625號、第8628號、第8866號、第8918號、第
9566號、第9873號),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玟坤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52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智軒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陳政輝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1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鍾紹甫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9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李玟坤、戴智軒、陳政輝、鍾紹甫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加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上暱稱 「變態」(後改為「淫魔」,下稱「淫魔」)所屬具有持續 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組織(李玟坤、陳政輝所 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 110年度偵字第8743號等案提起公訴;鍾紹甫所涉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 字第35555號提起公訴;戴智軒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5855號等 案提起公訴,故均非在本案起訴範圍,經整理為附表二), 李玟坤、陳政輝、鍾紹甫、戴智軒在該詐欺集團中係負責提
領之車手,李玟坤部分時刻則擔任第一線收水人員,李玟坤 、陳政輝、鍾紹甫、戴智軒與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 他成員,以附表一詐欺方法欄所示之方式,使附表一所示之 巫佳錚、彭耀慶、許明瑾、張郁琳、彭耀慶、程怡親、莊立 仁、沈育萱、秦美珠、徐誌晟、吳東蔚、王寯硯、翁千晴、 卓宥語、呂奕賢、葉子伶、何宥佐、蕭妤珮、蔡孟蓁、曾志 仁、徐紫綺、王悦淳、周彥廷、孫天心、陳宥妡、黃筠婷、 卓宥語、張慶任、陳冠衡、呂益辰、張子牧、李元丞、胡加 宏、高大鈞、劉乙辰、陳俊翰、沈品琦、許偉皓、吳育如、 黃雅琪、陳怡雯、葉柏頤、游柏毅、賴峻弘、蕭丞宏、戴薇 真、洪士偉等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 戶後,由李玟坤、陳政輝、鍾紹甫、戴智軒於附表一所示提 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後,部分款項再 轉交給李玟坤,再由李玟坤或其他不詳之人轉交本案詐欺集 團上游,以此方式,隱匿詐欺取財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李玟坤、戴智軒、陳政輝、鍾紹甫對上開犯行坦承在 卷,並有下列證據足以佐證:
一、人證部分:
㈠ 證人即被害人巫佳錚之證述:
⒈被害人巫佳錚於111年5月6日之警詢筆錄(警256卷第41頁 至第45頁)
㈡ 證人即告訴人彭耀慶之證述:
⒈告訴人彭耀慶於111 年6 月27日之警詢筆錄(警163 卷第 9 頁至第12頁)
㈢ 證人即告訴人許明瑾之證述:
⒈告訴人許明瑾於111 年6 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163 卷第 23頁至第25頁)
㈣ 證人即告訴人張郁琳之證述:
⒈告訴人張郁琳於111 年6 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163 卷第 39頁至第41頁)
㈤ 證人即告訴人程怡親之證述:
⒈告訴人程怡親於111 年6 月26日之警詢筆錄(警163 卷第 55頁至第56頁)
㈥ 證人即被害人莊立仁之證述:
⒈被害人莊立仁於111 年6 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163 卷第 65頁至第73頁)
㈦ 證人即告訴人沈育萱之證述:
⒈告訴人沈育萱於111 年6 月26日之警詢筆錄(警163 卷第 83頁至第85頁)
㈧ 證人即告訴人秦美珠之證述:
⒈告訴人秦美珠於111 年6 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163 卷第 95頁至第98頁)
㈨ 證人即告訴人徐誌晟之證述:
⒈告訴人徐誌晟於111 年6 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163 卷第 115 頁至第117 頁)
㈩ 證人即告訴人吳東蔚之證述:
⒈告訴人吳東蔚於111 年8 月3 日之警詢筆錄(警256 卷第 125 頁至第129 頁)
證人即告訴人王寯硯之證述:
⒈告訴人王寯硯於111 年7 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36 卷第 59頁至第61頁)
證人即告訴人翁千晴之證述:
⒈告訴人翁千晴於111 年7 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36 卷第 45頁至第47頁)
證人即告訴人卓宥語之證述:
⒈告訴人卓宥語於111 年7 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一 第57頁至第59頁)
證人即告訴人呂奕賢之證述:
⒈告訴人呂奕賢於111 年7 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24 卷第 9 頁至第11頁)
證人即告訴人葉子伶之證述:
⒈告訴人葉子伶於111 年7 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24 卷第 23頁至第25頁)
證人即告訴人何宥佐之證述:
⒈告訴人何宥佐於111 年7 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24 卷第 35頁至第37頁)
證人即被害人蕭妤珮之證述:
⒈被害人蕭妤珮於111 年7 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24 卷第 47頁至第48頁)
證人即被害人蔡孟蓁之證述:
⒈被害人蔡孟蓁於111 年7 月20日之警詢筆錄(警124 卷第 55頁至第56頁)
證人即告訴人曾志仁之證述:
⒈告訴人曾志仁於111 年7 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24 卷第 63頁至第64頁)
證人即告訴人徐紫綺之證述:
⒈告訴人徐紫綺於111 年7 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24 卷第 73頁至第76頁)
證人即告訴人王悦淳之證述:
⒈告訴人王悦淳於111 年7 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24 卷第 85頁至第88頁)
證人即被害人周彥廷之證述:
⒈被害人周彥廷於111 年7 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一 第77頁至第78頁)
證人即告訴人孫天心之證述:
⒈告訴人孫天心於111 年7 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一 第103 頁至第103 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宥妡之證述:
⒈告訴人陳宥妡於111 年7 月23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一 第117 頁至第119 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筠婷之證述:
⒈告訴人黃筠婷於111 年7 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一 第147 頁至第153 頁)
證人即被害人張慶任之證述:
⒈被害人張慶任於111 年7 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一 第213 頁至第214 頁)
證人即被害人陳冠衡之證述:
⒈被害人陳冠衡於111 年7 月23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一 第225 頁至第226 頁)
證人即告訴人呂益辰之證述:
⒈告訴人呂益辰於111 年8 月2 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一 第241 頁至第243 頁)
證人即被害人張子牧之證述:
⒈被害人張子牧於111 年8 月2 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一 第263 頁至第264 頁)
證人即告訴人李元丞之證述:
⒈告訴人李元丞於111 年8 月3 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一 第273 頁至第278 頁)
證人即告訴人胡加宏之證述:
⒈告訴人胡加宏於111 年8 月2 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一 第309 頁至第312 頁)
證人即告訴人高大鈞之證述:
⒈告訴人高大鈞於111 年8 月2 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一 第323 頁至第324 頁)
證人即被害人劉乙辰之證述:
⒈被害人劉乙辰於111 年8 月3 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一
第331 頁至第332 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俊翰之證述:
⒈告訴人陳俊翰於111 年8 月3 日之第一次警詢筆錄(警 745 卷二第5頁至第7頁)
⒉告訴人陳俊翰於111 年8 月3 日之第二次警詢筆錄(警 745 卷二第9 頁至第10頁)
證人即被害人沈品琦之證述:
⒈被害人沈品琦於111 年8 月4 日之警詢筆錄(警369 卷第 13頁至第15頁)
⒉被害人沈品琦於111 年8 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369 卷第 17頁至第19頁)
證人即告訴人許偉皓之證述:
⒈告訴人許偉皓於111 年8 月5 日之警詢筆錄(警369 卷第 29頁至第31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育如之證述:
⒈告訴人吳育如於111 年8 月5 日之警詢筆錄(警369 卷第 39頁至第42頁)
⒉告訴人吳育如於111 年8 月6 日之警詢筆錄(警369 卷第 43頁至第45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雅琪之證述:
⒈告訴人黃雅琪於111 年8 月6 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二 第57頁至第59頁)
證人即被害人陳怡雯之證述:
⒈被害人陳怡雯於111 年8 月7 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二 第75頁至第77頁)
證人即告訴人葉柏頤之證述:
⒈告訴人葉柏頤於111 年8 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二 第99頁至第101 頁)
證人即告訴人游柏毅之證述:
⒈告訴人游柏毅於111 年8 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二 第115 頁至第118 頁)
證人即告訴人賴峻弘之證述:
⒈告訴人賴峻弘於111 年8 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二 第137 頁至第140 頁)
證人即告訴人蕭丞宏之證述:
⒈告訴人蕭丞宏於111 年8 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二 第153 頁至第154 頁)
證人即告訴人戴薇真之證述:
⒈告訴人戴薇真於111 年8 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二 第165 頁至第167 頁)
證人即告訴人洪士偉之證述:
⒈告訴人洪士偉於111 年8 月13日之警詢筆錄(警369 卷第 57頁至第60頁)
證人即被害人楊詩婷之證述:
⒈被害人楊詩婷於111 年7 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745 卷一 第61頁至第63頁)
二、書證部分:
㈠ 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相關書證:
⒈證人即被害人巫佳錚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現場處理民眾案件紀錄表(警256卷第47頁至 第51頁、第121頁至第123頁)
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詐騙網路平台連結頁面、與該網站客服人員對話內容、友 人LINE個人資料頁面截圖(警256卷第61頁至第119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彭耀慶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63卷第13頁至第18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63 卷第19頁至第20頁)
⑵告訴人之花旗銀行帳戶交易概要明細(警163卷第22頁 )
⒊證人即告訴人許明瑾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27頁至第37頁) ⒋證人即告訴人張郁琳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 分局利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43頁至第49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63卷第51頁至第52頁) 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53頁至第54頁)
⑶告訴人之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警163卷第54頁) ⒌證人即告訴人程怡親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 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63卷第57頁至第60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銀行當日交易明細查詢、臺幣存款總覽(警163卷 第63頁)
⑵告訴人之合作金庫銀行、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 明細(警163卷第61頁至第62頁)
⑶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64頁)
⒍證人即被害人莊立仁: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75頁至第79頁) 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⑴彰化銀行、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63卷 第81頁)
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82頁)
⒎證人即告訴人沈育萱部分:
①報案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87頁至 第91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163卷 第94頁)
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93頁至第94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秦美珠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99頁至第103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63卷第113頁) ⑵告訴人之臺灣銀行、中華郵政、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 頁交易明細(警163卷第105頁至第110頁) ⑶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⒐證人即告訴人徐誌晟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63卷第119頁至第123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臺幣活存明細截圖(警163卷第125頁) 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63卷第125頁) ⒑證人即告訴人吳東蔚部分:
①報案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 (警256 卷第131 頁至第133 頁、第139 頁至第141 頁) ⒒證人即告訴人王寯硯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36卷第59頁至第69頁)
⒓證人即告訴人翁千晴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36卷第51頁至第57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臺幣活存明細截圖(警136卷第49 頁)
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36卷第49頁)
⒔證人即告訴人卓宥語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65頁至第71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存款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一第75頁) ⑵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745卷一第73頁) ⒕證人即告訴人呂奕賢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
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24卷第13頁至第16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中華郵政、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警124卷第17頁至第18頁)
⑵手機通話記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24卷 第19頁至第21頁)
⒖證人即告訴人葉子伶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正第一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警124卷第27頁至第29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24卷第33頁) 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24卷第33頁)
⒗證人即告訴人何宥佐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卷 第39頁至第40頁、第43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124卷第45頁)
⑵手機通話記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124卷 第45頁至第46頁)
⒘證人即被害人蕭妤珮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 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24卷第49頁至第51頁)
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24卷第54頁) 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24卷第53頁至第54頁) ⑶被害人之臺灣企銀帳戶存摺封面(警124卷第53頁) ⒙證人即被害人蔡孟蓁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24卷第57頁至第59頁)
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24卷第61頁)
⒚證人即告訴人曾志仁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卷第65頁至第69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24卷第71頁 )
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124卷第72頁)
⒛證人即告訴人徐紫綺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卷第77頁至第81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24卷第83頁) 證人即告訴人王悦淳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 分局嘉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卷第89頁至第93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124卷第95頁) 證人即被害人周彥廷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 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79頁至第80頁、第93 頁至第94頁、第97頁)
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⑴APP轉帳紀錄截圖(警745卷一第101頁至第102頁) ⑵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745卷一第99頁至第100頁) 證人即告訴人孫天心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 、第111頁至第112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臺幣轉帳交易紀錄截圖(警745卷一第116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宥妡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123頁至第125頁 、第128頁、第136頁、第138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存款帳戶查詢截圖(警745卷一第139頁至第140頁、第142 頁、第144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筠婷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155頁至第156 頁、第160頁至第161頁、第183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745卷一第205頁) 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一第207頁) 證人即被害人張慶任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 第215頁至第219頁)
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⑴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45卷一第221 頁)
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一第222頁至第223頁) 證人即被害人陳冠衡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227頁至第229頁 、第233頁)
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⑴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警745卷一第238頁) ⑵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一第237頁) 證人即告訴人呂益辰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警745卷一第245頁至第248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一第255頁至第256頁 )
⑵告訴人提出之手機通話明細截圖(警745卷一第260頁至 第262頁)
證人即被害人張子牧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265頁至第269頁 )
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一第271頁) 證人即告訴人李元丞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745卷一第279頁、第283頁、第288頁至第289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切結書(警745卷一第297頁、第302頁、第304頁) 證人即告訴人胡加宏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313頁至第319頁 )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臺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警745卷一第321頁) 證人即告訴人高大鈞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一第325頁至第327頁 )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一第329頁至第330頁) 證人即被害人劉乙辰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45卷一第333頁至第334頁、第339頁 至第341頁)
②被害人提出資料: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45卷一第304頁 、第306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俊翰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卷二第11頁至第14頁、 第33頁)
②告訴人提出資料:
⑴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45卷二第39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745卷二第42頁至第43頁) ⑶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745卷二第41頁) 證人即被害人沈品琦部分:
①報案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警369卷第21頁至第25頁) ②被害人提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