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734號
ULDM,112,聲,734,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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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冠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2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冠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冠輪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 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 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 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 ,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144號解釋)。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上訴駁回)、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 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 各罪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聲請人依刑法 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符合數罪併 罰之要件,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聲請人依 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審酌受刑人 所犯各罪之罪名異同、犯罪情節、關連程度、時間差距及所 生危害、受刑人表示並無意見等各情,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



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 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郭冠輪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2日上午8時許 111年5月25日晚間7時32分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5000號 111年度偵字第71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21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55號 日 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21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55號 日 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70號(執行中)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31號(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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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