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624號
ULDM,112,易,624,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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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登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1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登發於民國112年9月10日10時許,徒 步行經雲林縣西螺鎮福來路20巷附近,見被害人宋雅雯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取下,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逕行發動引擎,將上開 機車駛離現場,以此方法竊取上開機車及機車鑰匙1副得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而所謂「起訴」,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最 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90年度台非字第368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被告死亡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係指為自然人之被告在起 訴後、法院審理中死亡而言,若是在起訴前死亡,其為訴訟 主體之人格已消滅,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 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倘予起訴,其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案係於112年1 0月16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 16日雲檢亮正112偵9120字第1129028641號函上本院收文戳 章可稽。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前之同年9月20日因多重器官 損傷而死亡乙節,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存卷可查,是本案繫屬於 本院前,被告已經死亡,依上開說明,本件起訴之程序自屬 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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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