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411號
ULDM,112,易,411,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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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武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9
6、7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武賢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 23日因涉本案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因 另涉竊盜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1 6日移送法務部○○○○○○○○○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1年執自字 第2407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 監,則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 之日即112年10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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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