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58號
ULDM,112,單聲沒,158,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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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敬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緩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肆肆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敬中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3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淨重1.456公克,驗餘淨重1.444公克),經檢 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 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雲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該案 已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為1.444公克,含包裝袋1只) ,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10年3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31 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110偵字第1005 號卷第55頁),足徵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以 ,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因與毒品難以完全分離,亦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 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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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