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2年度,23號
ULDM,112,交重附民,23,2023103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李婉琪
送達代收人 陳亮竹
被 告 劉尚勇

保證責任雲林縣西莊合作農場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錦文
被 告 陳冠睿陳柏陽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王姝榆
被 告 陳薇如陳柏陽之繼承人)

陳冠甫陳柏陽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惠婷陳柏陽之繼承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號79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郭玉聲

法 官 陳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