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5號
MLDV,112,除,55,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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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鍾一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 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公告 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經 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 ,業於112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於 112年9月1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葉良玉 鍾一鳴 南龍區漁會 111年12月30日 17,5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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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